文章内容  

税务行政诉讼参加人

2008-2-20
 
税务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原告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二、被告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已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主管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委托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三、代理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打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