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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用建筑面积不能分摊

2009-6-1
 
①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②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③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参考法条:《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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