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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2008-2-20
 
一、 如何确定诉由?

1、撤销之诉。即原告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予以撤销而提起的诉讼。

2、请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诉。即原告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3、请求变更之诉。即原告认为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平,请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变更的诉讼。

4、请求赔偿之诉。即原告认为被告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税务机关予以赔偿的诉讼。

二、 起诉条件

l、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经的程序。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 受理程序

1、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在7日内作出审查结果,裁定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应当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税务机关。

3、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4、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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