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国:国家未为农村房屋建立产权登记系统。未登记就不承认无道理
【背景】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鹿心社重申“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11月13日,鹿心社接受了中国政府网专访,对颇受关注的“小产权房”问题再次表态。他说,“所谓的‘小产权房’就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对于‘小产权房’,我讲三句话:第一,‘小产权房’不符合我们国家的现行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第二,我们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严禁‘小产权房’进一步发展。第三,我们要深入研究,分类分析,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化解历史上形成的‘小产权房’问题。” “小产权房”一直是热议话题,京郊宋庄画家村由于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人,也一直有诉讼传来。那么,从法律角度出发,应如何看待“小产权房”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认为,如果说“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只能说是不受“登记保护”,那也是因为目前还没有针对农村房屋的登记系统。况且,登记也不是获得产权的前提,无论是农民的还是城市人购买的农村房屋,在法律上都是公民的合法财产。他还表示,现有的“小产权房”已是既定事实,要保护购房者权益,不能让购房者替开发商受过。 王卫国说,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小产权房”。他定义的“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起来的房子,但没有纳入到城市房地产管理体系,没有纳入房地产登记系统的。所谓“大产权房”就是那些能够拿到国家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地产产权证的。现在这套房地产产权登记系统,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此法针对的只是城市房屋。国家没有为农村房屋建立一套产权登记系统,如果说因为房屋没有登记就不承认,是没有道理的。 他进一步分析说,如果说“小产权房”不享受法律保护,也只能说不享受“登记保护”。不能说没有获得房地产登记的,就是非法的。“登记保护”不是获得产权的前提,只是对产权的一种公示。任何人去登记,必须首先证明其有产权,这叫“产权在先,登记在后”。登记本身并不是产权取得的程序。在拥有合法产权的前提下,登记是一个公示保护手段。公示保护是指在公示后,如果发生产权争议,以公示为准。 王卫国强调,不管是农民的,还是农民转让给城市人的农村房屋,在法律上都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国家从宪法到民法,都要承认和保护广大农民现在已经取得的,尽管尚未履行不动产登记的这些房屋。 已经转让给城市人的农村房屋是不是就不受保护了?王卫国称,这涉及转让是否合法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情况下,“法无禁止即许可”。只要法律没有禁止转让,就是许可的。法律从来没有禁止农民出让宅基地,只是规定转让后,不能再取得新的宅基地。现在,大量农民进城,他们在农村的房屋不需要了,不管是转给城里人,还是转给农村人,都可以把他的财产变现,这是他的财产自由,也有利于他在城市里的就业和生活。也不能说购买的人就不受法律保护。只要是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合法建筑的房屋,法律就承认产权,有没有登记不影响产权合法性。 据专家统计,现在已经被城市人通过交易取得的农村房屋,约有50多亿平方米。“没有纳入登记保护的面积如此之大,只能说明现在的法制,社会提供的公共保护,还很不充分,很不到位。”王卫国说,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做的是,尽快完善登记保护制度,而不是说,这些小产权房不享受法律保护。 退一步讲,王卫国说,即使是违法占地建设,现在已经建了,也卖了,也有人住进去了,如果说农村违法,老百姓买了就不给产权,很多城市也有很多违法用地案件,这些项目也卖了,那么,城市的人是不是也应该照此办理?而且,“违法惩罚的板子是打在买房的老百姓身上,还是打在开发商和官员身上?当初违法用地时没有查处,结果,违法者把钱赚走了,买房的老百姓反而成了受罚对象,这公平吗?” 他主张,如果要追究,就去追究开发商和政府官员,不能让老百姓最后代人受过。卖掉的“小产权房”,已经成为既成事实,“不能不承认,不能不保护。”很多地方乱占耕地,出现违法情况,是由于制度和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成事实,也只能吸取经验教训,从今以后,把住这些关口,杜绝这样的事情再发生。已经发生的,就只能承认,这既公平,又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当然,王卫国也指出,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建设,确实是非法的,当然应该取缔。现在农村土地流转面临法律瓶颈,立法有很多还不到位,包括《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还有“不动产管理法”的制定,以及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平台,都有待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