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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文驱逐企业股东成被告

2009-10-22
 
中山市金叶贸易有限公司因持有广东烟草中山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属于烟草主业的关联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其资产必须百分百国有……同意对45名个人股东持有的中山市金叶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进行行政清退。

--中山市政府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做出的一份文件,接连惹来官司:中山市金叶贸易有限公司个人股东麦群英和陈伟文认为政府发文件强制注销他们的股东身份,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利,将中山市政府告上法庭。

未经法律程序身份被注销

麦群英和陈伟文以前都是中山市金叶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也是个人股东,他们取得金叶贸易的股权,源于几年前的企业改制。

据麦群英、陈伟文诉称,2001年,经中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金叶公司进行企业改制,市属股权占65%,内部员工持有35%股权,并领取分红。

诉状显示:2008年2月26日,金叶公司通知麦群英和陈伟文,中山市工商局已根据中山市政府中府办复【2008】50号文对他们的个人股东身份进行了注销。陈、麦向中山市工商局查询,登记资料显示他们的个人股东身份确实被清理注销。

后经申请信息公开,陈、麦在中山市政府的办公室秘书科查看到了上述文件,文称“中山市金叶贸易有限公司因持有广东烟草中山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属于烟草主业的关联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其资产必须百分百国有……同意对45名个人股东持有的中山市金叶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进行行政清退。”

一二审法院做出相反裁定

2008年11月6日,中山中院做出裁定,以“中山市政府关于清退金叶贸易公司内部个人股东身份的批复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该行为没有直接影响陈、麦二人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具有可诉性”为由,裁定此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陈伟文、麦群英不服,上诉提出,中山市政府的中府办复【2008】50号文“行政清退、强制注销金叶公司个人股东身份”,实质是仅专指陈伟文、麦群英在内的三名个人股东,该行为导致了工商局剥夺了他们在金叶贸易股东的合法权益。在他们原工作单位中山市烟草专卖局以持有金叶贸易个人股权为由终止、解除他们的劳动关系后,他们又被市政府发文强制注销了个人股东身份,实际是把他们今后的生活来源夺走了,如此明显的违法侵权,中山法院却认为“并未直接影响起诉人的权利义务”?

广东高院二审审理认为,此案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中山中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妥,应予纠正,于是终审裁定中山中院依法立案受理此案。中山中院于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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