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内容  

消费者申诉

2009-10-22
 

申诉受理机构
市局、各分局、以及由各分局派出的基层工商所

申诉受理范围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销售者、生产者、服务者)发生消费争议的。
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有明确的被诉方;
2 、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 、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1 、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 、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3 、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事实依据;
4 、申诉的日期。
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5 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1 、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2 、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可以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在 5 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
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副本后,应当在 5 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 60 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打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