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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相关法律之二:对单位行贿罪

2008-2-23
 
刑法第391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本罪的概念。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国有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2、本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单位主体,包括国有单位和非国有单位法人,以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行贿行为,包括: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有单位以财物的行为。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给予非国有单位以财物的行为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财物,是指钱款、物品等物质利益和财产性利益,不包括非物质利益。

     B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有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这种行贿行为,不需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只要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有单位回扣的行为就可以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3)犯罪结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应当立案:

     A个人对国有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B个人对国有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向3人以上行贿、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的,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3、本罪的认定。

     对单位行贿罪的对象是国有单位。对非国有单位行贿的,不构成本罪。

     在经济往来中,个人或者单位向国有单位行贿,构成对单位行贿罪的,都属于商业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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