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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夜骑车遇险获赔

2009-10-27
 
 魏女士是河北省怀来县新保安镇一家民营企业的普通职工,家里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她的丈夫下岗后没有正式工作,他们的孩子上小学二年级,魏女士的母亲由魏女士抚养,可以说魏女士的收入是家里的主要生活来源。一家四口过得虽不算富裕,但还算和睦。由于工作单位离家较远,并且还要上夜班,因此,魏女士经常深夜才能回家,为了安全,她总是和同事一起骑车回家。

    2006年6月22日凌晨2时,魏女士和工友庞先生下夜班,一同骑自行车回新保安镇的住所。当由北向南骑到新保安北大街京包铁路地道桥北口时,平时畅通的公路突然在地面上横着障碍物,由于天黑路暗,二人没有任何防备,都摔了个车翻人伤,魏女士被送往怀来县医院抢救,昏迷多天后才苏醒过来。虽然她的伤情不构成伤残,但其因颅脑受伤,已导致思维混乱,反应迟钝,记忆力和智力明显下降。魏女士因该事故遭受了严重的痛苦。

    事后,魏女士得知致伤的障碍物原来是铁路局在铁路地道桥北口设立的地道桥限高工字钢横梁掉在了地面。 

    2006年7月,魏女士将限高架的所有者及管理者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自行车修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2 814.03元。

    在法庭审理中,铁路局辩称,首先,我单位不存在过错。根据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时,应当遵守限高、限宽规定,不得冲击限高防护架。同时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建设部《关于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加强铁路桥梁(涵洞)、线路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也规定铁路局应在上述地点设置防护架,因此我局设置防护架等设施符合法律规定。该防护架是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设置,有限高标志,我单位按规定对其正常维护,保证其完整并能使用,在得知防护架损害后很快就修复了,已尽到合理的管理维护义务。

    其次,魏女士被撞伤完全是因为水泥厂雇佣人员祁某在送完水泥回来途中,酒后驾驶,撞坏防护架,并在出现损害情况后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没有设置警示提示和及时通知铁路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而导致的。因此驾驶员存在过错,并且构成交通事故逃逸,应承担全部责任。该事故是在水泥厂雇佣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肇事车辆也属水泥厂所有,因此水泥厂对该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根据被告的答辩及提供的证据,追加了水泥厂为第三人。

    水泥厂应诉后辩称,铁路桥附近没有照明装置,铁路方应承担部分责任,魏女士夜间骑车速度过快,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女士黑夜骑车回家,在无防备的情况下撞到脱落在地面的防护架摔伤,虽然该防护架属铁路局所有,但由于该防护架是由水泥厂的职工在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开车撞落的,且该司机没有通知任何部门,也没有停留在此,并设立警示标志,而是开车驶离了现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司机撞倒限高架的行为与魏女士撞到脱落在地面的限高架的行为均发生在天气漆黑的凌晨,且前后时间间隔不长,铁路方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根本来不及在魏女士经过此处之前采取措施,因此,铁路方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应由水泥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据此认定,于2006年12月判决水泥厂赔偿魏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自行车修理费用共计13500余元。魏女士请求100元调查取证费,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没有支持。魏女士请求精神抚慰金5000元,因考虑伤情不构成伤残等级,伤情目前已基本恢复正常,并结合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法院对该请求亦没有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后,魏女士及铁路方、水泥厂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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