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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欠条的背后

2009-10-29
 
 平谷某镇王某以从事装修装饰为业。2007年6月,王某与平谷南独乐河镇刘某口头约定,其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刘某装修房子。施工过程中,因王某的工程进度缓慢,刘某便不想让王某继续干下去,遂与王某算清工料款。当时由王某书写了欠条,欠条上注明“欠王某装修款捌百元整。”但该欠条的“捌百元”三字前面留有一段空隙,当时刘某也并未在意,可就是这个小小的空隙,把刘某拖入了一场巨额债权债务纠纷之中。

    王某拿到欠条后,自作聪明地在“捌百元”前面加上了 “三万零”三个字,欠款数额变成了“三万零捌百元”。改完欠条后,王某持该欠条向刘某要账,刘某当然予以拒绝。2008年1月,王某向平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刘某支付装修款3.08万元。刘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情绪非常激动。承办法官指出,其对欠条有异议可以提出鉴定申请。于是,刘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欠条是否一次性书写及是否有添加内容进行鉴定。

    承办法官对此案非常重视,经过对案件的初步审理,发现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疑点颇多,其欠条上的数额有添加的迹象,于是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欠条的内容是否为一次性书写,是否有添加内容进行鉴定。两周后,鉴定结论出来了,欠条内容中的“三万零”与其它字迹确实不是一次性书写,而是后添加形成的。自作聪明的王某终于露出了马脚,但办案法官未动声色,继续审理案件。法官还发现王某采取同样手段使另一人也陷入官司,方法如出一辙。

    鉴于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证据,严重妨碍了民事案件的审理,因此,法庭庭审结束后,当场对王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并处以罚款1000元,王某对其伪造证据行为付出了失去人身自由和经济损失的代价,同时,通过这件事情也使刘某受到了教训,表示再以后的经济交往中,一定要加小心,防止再有此类事情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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