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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误把顾客当歌厅小姐 厮打中扎伤两人

2009-11-9
 
“都是喝酒惹的祸,今后我再也不喝酒了”,在法庭上,45岁的刘某懊悔连连。他在喝醉后去某歌厅唱歌时,将一名女顾客当做“小姐”,由此引发矛盾后又挥刀将别人扎成重伤。事后,经济并不宽裕的他赔偿受害人8万元。今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中年男子刘某下岗后在某厂当临时工,虽说自己收人不高,家境不富裕,可刘某一直有爱喝酒的嗜好,平时只要和朋友聚在一起,必是“不醉不归”。因为喝酒,刘某没少让家人担心,可刘某对酒仍是痴心不改。

    2009年7月10日,刘某晚上和朋友相聚,酒过三巡后,又到了“高了”的状态。乘着酒兴,刘某与朋友一同来到许昌某歌厅唱歌。期间,刘某去洗手间时,遇到同是来歌厅唱歌的女孩苏某,看到苏某衣着时尚,容貌亮丽,刘某误认为苏某是歌厅的“小姐”,遂拍着苏某肩膀,要苏某陪自己唱歌。

    苏某摆脱了刘某纠缠后,返回房间将此事告诉了朋友胡某。胡某一听,怒从心生,立刻拉着苏某去找刘某理论。见到刘某后,双方言语不和便打了起来。在厮打中,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钥匙串上的一把折叠刀将胡某和苏某扎伤,经鉴定胡某为重伤,苏某为轻伤。案发后,刘某赔偿胡某、苏某经济损失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刘某认罪态度好,并已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故法院从轻对刘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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