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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车不救急 死者家属获赔万元

2009-11-9
 
蔡某在家发病,拨打120之后,等了一个小时急救车才来,待到医院蔡某已医治无效死亡。近日,蔡某的老伴张某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3.6万元。经过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某医院一次性给付张某人民币1万元,今后双方就此事互不追究责任。

    原告张某诉称,2008年8月26日傍晚6时许,60多岁的老汉蔡某在家中突然发病,老伴张某立即拨打120叫急救车,急救中心将电话转给密云某医院,医院接到电话后说救护车司机已经下班,张某表示患者不方便移动,坚持必须用车,院方遂表示得先去找人。一个小时后,医院的救护人员才到张某家中,但没有配置担架,医院当时给出的理由是担架不能在楼道拐弯,无法上楼。由于没有担架,救护人员只能用轮椅将蔡某抬下楼,当时也未给蔡某及时输氧,从平躺到上身直立的剧烈变化致使蔡某的病情在搬抬过程中突然加重。到医院后蔡某已经没了心跳,陷入昏迷状态,医生抢救后建议张某将蔡某转到北京某医院继续抢救,但到了北京某医院后蔡某已无法抢救,蔡某于2008年8月29日去世。

    被告医院辩称,事发当晚120是晚上6点18分接到电话,当时医院两辆值班的救护车都出去了,现喊另一辆救护车,因此救护车是晚上6点40分发车的,到了原告楼下后由于原告所住的楼牌号非常小,因此在楼下找老半天才上去。由于楼道无法抬担架且当时病人有哮喘,故用椅子会更好些。但医院同时也承认,120在此事的处理上虽然构不成医疗事故,但在设备配备、出诊时间等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的过失。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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