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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008-3-18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所以说任何企图以各种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都是对我国国家安全的严重危害,必须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厉制裁。
    根据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组织、策划、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就构成了颠覆国家政权罪。无论行为人是何人,只要是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中,充当组织、纠集、策划、谋算或者为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直接参与到犯罪活动中,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这一罪追究的是除武装暴动外的以各种非法手段推翻国家现有合法政权,改变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实践中在颠覆国家政权的手段上通常有使用暴力手段的情况,对于以武装暴乱形式颠覆国家政权的,应当适用武装暴乱罪。本条所规定的主要是指以“和平演变”以及其他非武装暴乱方式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刑法对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不要求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实际危害结果发生,只要行为人进行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诱惑、鼓动群众的煽动行为。对那些无中生有,编造不存在的事情或者对事实进行严重歪曲,以达到诋毁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造谣、诽谤行为同样是危害了国家政权,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法规定,对行为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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