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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让国有土地 内蒙古首例公益诉讼案原告胜诉

2010-10-26
 
 北方新报   近日,由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的内蒙古自治区首例公益诉讼案胜诉,法院依法判决该案涉及的转让合同无效。

    据了解,临河区人民检察院经侦查发现,2006年,临河区的一宗国有土地在转让过程中,因转让合同不规范,致使347亩国有土地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给了一家私营公司。为了防止巨额国有资产流失,今年6月,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认为,在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且无诉讼主体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但是,此类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如何作为民事主体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内蒙古自治区尚无案例。为此,临河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反复分析论证和大量深入调查工作。

    近日,临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临河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确认该转让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判决该合同无效。

    该公益诉讼案的胜诉不但为国家挽回巨额财产损失,还为检察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目前,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正在积极探索建立公益诉讼长效机制,以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受侵害。(文/张俊飞 孙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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