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赵霞和何伟结婚,2009年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不久前赵霞偶然得知,当年结婚时居住公公承租的公房被何伟于2007年购买,产权所有人为何伟。赵霞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当年前夫盗用自己的身份证和印章私自购买了该房屋,而且当年何伟提交的《出售公有住房审批书》、《住房共居人口认定单》中“配偶”及“同意购房人为产权人”一栏中共同居住人“赵霞”的签名均非自己所写。于是,赵霞要求何伟给予其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
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发现有未分割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本案中赵霞应当举证证明该房屋的产权于婚姻期间取得,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离婚协议中未涉及该房产的分配。如果能证明何伟有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赵霞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主张何伟对该房产的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