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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从业考试之案例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

2010-11-3
 

       2001年7月4日,某科学研究院与某市保险公司签订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标的为坐落在某地的企业固定资产,保险金额按固定资产原值加成80%计算,为1463万元,保险费3.052万元。还特别约定:“按固定资产估价承保,不包括汽车、拖拉机运输设备,机械设备存放露天处,不负赔偿责任。”自动化设备和机械设备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143万元,保险费1430元。保险责任期限自2001年7月5日零时起至2002年7月4日24时止。此前,即2001年4月26日,该科学研究院向该市保险公司交纳养鱼和树苗保险费各l万元,但该科学研究院未填具投保单,双方也未签订保险合同。2001年6月30日至7月12日,该地区降特大暴雨。7月5日,该科学研究院投保的鱼池及部分地面附属设施因内涝积水,鱼池埂被水浸蚀和风浪淘刷受损。

当日下午,该科学研究院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报险。同年8月28日,科学研究院提交了《赔偿申请书》、《投保财产损失清单》、《抗洪抢险费用清单》,要求按保险金额减估计残值作为损失金额的估损方式计算。赔偿其固定资产损失675.396万元,鱼苗、树苗损失72万元,施救费用43.308万元。该保险公司接报后,从同年7月6日起多次派员查看现场,认为暴雨期间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属其保险责任,并于同年9月21日预赔了10万元。该保险公司在理赔中要求科学研究院提交受损财产帐册、单据和施救费用的单据、凭证,以核实损失。科学研究院认为合同约定是“估价承保”,无需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因此保险公司拒陪。科学研究院于2001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委托某省水利勘测设计院对科学研究院报损的鱼池等固定资产的实际损失进行鉴定,签定结果为:根据“水毁恢复工程量”,恢复工程所需资金为18.24万元。

另外,在法院审理期间,科学研究院以其投保的钢结构孵化棚子2001年12月26日被风雪损坏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据某中心气象台出具的气象资料证明,当晚风力3-4级,积雪深度4公分,达不到风雷灾标准。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对科学研究院因暴雨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及省水利勘测设计院的鉴定给予赔偿。根据《××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关于估价承保应按实际损失赔偿金额的规定,科学研究院提出“估价承保”应以“估价赔付”的主张与此规定相矛盾,不予支持;该院申请赔偿施救费,因其未能提供必要的账册和有效的清单,也不予支持;科学研究院虽交纳了养鱼、树苗保险费,但既未填具投保申,也未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所以双方之间养鱼和树苗保险合同不成立;钢结构孵化棚的损坏,虽与风雪有关,但经中心气象台证明未达风雪灾标准,保险公司不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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