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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打架被开除称单位违法 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0-11-3
 
        周小姐今年3月份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6月份,公司以周小姐打架为由将其开除。随后,周小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周小姐不服仲裁裁决,向嘉定区法院南翔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医疗费,共计一万五千元。

    公司辩称,小姐与公司另一员工发生纠纷,其主动动手打人的行为违法。公司《员工奖惩办法》明确规定:“聚众要挟、相互斗殴、闹事、妨碍生产秩序者予以解雇。”公司是依据规章制度对其作开除处理的,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和医疗费。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纪及违纪是否严重,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或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本案中,小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继而打架,已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小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而因与他人打架产生的医疗费用,也不应由公司承担。南翔法庭最终判决驳回了小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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