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内容  

警方丢失证据命案遭"降格"起诉 洪道德:无罪辩护可行

2010-11-3
 
       北京11月2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1994年初,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罗店乡六合村56岁的陈成、52岁的陈家喜兄弟二人被害。2009年起,5名嫌犯中的3人相继归案。然而令人想不到的是,办案的汝南县公安局却将该案的原始案卷全部丢失,因此,汝南县检察院也只能被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3名嫌犯。

       在3名犯罪嫌疑人中,由于案件卷宗的丢失,缺乏直接证据,其中一名嫌犯的辩护律师甚至提出了无罪辩护。由于证据缺失,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是否合理,丢失案件卷宗的当地公安局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我们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主持人:在这个案件中的已为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进行无罪辩护,这个做法是否可行?

        洪道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我国法律上的无罪有两种:一种是事实上无罪;还有一种是证据不能证明的无罪,也叫证据不足的无罪。公安机关把案件的卷宗丢失了,也就意味着公安机关把搜集上来的证据也就全部丢失了,也就是说作为起诉方来讲,现在手中并没有证据,无法得到法院有罪的认定。因此本案的辩护律师准备做无罪辩护,我认为在法上面是完全说得通的。

       主持人:也正式由于当地公安局案件卷宗的丢失,致使当地的检察院不得不进行所谓的降格起诉,在这个案件中公安局以及公安局的办案人员他们要为此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另外案件当事人双方都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洪道德:从刑事责任来讲,应该由案件的直接承办人员承担刑事方面的责任。如果丢失卷宗导致犯罪不能追诉,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的话,这个责任应该由个人来承担,但是公安机关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是针对这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来说的,如果当初对这个案件侦查过程当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过羁押性的强制措施,现在由于被宣告无罪,要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国家赔偿,有可能公安机关就成为赔偿义务机关。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就在于,这个伤害案件不能被定罪加害人。

        根据法律规定,本来有权向加害人,也就是本案的被告人请求民事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而由于现在卷宗材料丢失,导致刑事部分无法被认定为有罪,这样也就使得被害人无法向被告人追要民事赔偿。由于这一切都统统都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上的失误造成的,因此民事赔偿责任恐怕要由公安机关来承担,这是第二个方面。

         至于行政责任我个人认为那是在所难免的,不论是公安机关也好还是公安机关的这个案件的承办人来好都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这个恐怕逃不掉的。

 

打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