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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管条例出台引热议 管理有法可依维权更有保障

2010-11-8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条例》涉及的新建商品房须交质量保修金、建设单位无偿配置物管用房、业主不得拒交物管费、业主不得擅自住改商、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等敏感话题,引起了筑城市民及相关行业人士的广泛关注。大家认为,这部既与《物权法》、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相衔接,又具有本地特色的创新性法规,对指导我省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解决常见社区物业纠纷将起到重要的指导意义。

  杨忠明多年来一直担任钻石广场的业委会主任,由于楼盘“住改商”现象带来的公共设施老化、小区安全无保障等问题日益突出,2008年在杨忠明的带领下,业委会就联合物管公司对“住改商”进行治理。杨忠明表示,《条例》在《物权法》等法规的基础上再次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这为他们下一步的“住改商”治理工作提供了地方性的法律支撑。同时,《条例》中另一个亮点值得关注,就是建设单位需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这也从极大程度上解决了很多物管公司、业主委员会办公条件受限的难题。

  从事多年物管服务工作的贵阳金鹰物管公司沈娟主任认为,新《条例》中多个方面对物管工作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首先,新条例中对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这一点提得非常好,过去,房开公司出现的一些遗留问题,业主得不到解决,常常“牵怒”于物管公司,进而滋生了业主与物管公司之间的诸多矛盾,现在有了物业质量保修金,为房开公司遗留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有效途径;其次,当前在绝大多数住宅小区,业主拒交物管费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业主常常以物管公司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管费,物管公司收不到物管费,难以维持正常运营,导致小区物管服务缺位,形成恶性循环,最终也损害到其他业主的权益。实际上物管公司的服务范围完全应该依据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来决定,根据《条例》规定业主不得拒交物管费,对未按约定交纳物管费的业主,经业委会督促仍未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依法请求支付。

  由于《条例》牵涉到普通业主的切身利益,不少市民也对条例予以了高度关注。家住花溪大道北段某小区的张先生表示,根据新《条例》的规定,维修资金由业主直接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过去我市多个小区一度出现大量维修资金被房开公司挪用的情况,而业主真正因房屋维修、更新需要启动维修资金时才发现,房子的“养老钱”不知去向,新《条例》的规定在较大程度上堵住了房开公司挪用维修资金的漏洞。金阳新区碧海花园业主谭女士则为《条例》涉及的“禁止野蛮装修”投了赞成票。谭女士表示,近年来在一些新建小区,野蛮装修事件频频出现,一些业主为了私人利益,在小区内乱搭乱建的现象也比较严重,直接影响到其他业主的权益,现在《条例》对业主的装修行为也有了约束,比如对承重墙、主体结构擅自改动的约束,禁止自搭建筑物和构筑物等,现在对于野蛮装修,任何业主都有权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彭俊玮说,《条例》在解决一些当前房地产纠纷的焦 点问题上具有极强的操作性。以车位问题为例,随着我市私家车拥有量的不断攀升,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问题正成为热点,《条例》明确,车位的归属权由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应当首先出租给小区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这就有效杜绝了我市一些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场变更用途,将车库作为仓库、洗车场、会所等使用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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