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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热费追讨难成功少 松北一居民跑一年退回2分钱

2010-11-8
 
       哈尔滨市开栓供热已经10余天了,因为锅炉管线、分户等原因停热,有的居民小区供热不达标。根据规定,室温不达标的房屋,自用户投诉之时起72小时内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因供用热双方没有签订供热合同、测温成本高、举证难等原因,很少有居民能讨回热费。

  一年讨回2分钱热费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退赔热费难的主要原因是检测室温成本高,而退赔的热费却很少。

  “我觉得屋子冷,我家的温度计显示室温只有16度,但是供热企业却说正常供热。”家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鞍山街132号的一位居民向记者诉苦,去年供热期就不达标,但是供热单位却不给退费,理由是热用户没有温度不达标的证据。后来一打听才知道,要想取证必须请哈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测温,检测室温一次要花80元钱,要想证明全天室温不达标,两个小时测一次室温计算,一天下来需要960元。所以很多用户都认倒霉了,只能继续住冷屋子。

  即使居民支付了高额的检测费,退赔的热费也少得可怜。2008年冬至2009年春供暖期,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花园小区因停热,部分居民纷纷找供热单位追讨热费,然而经过一年多的奔波,约五成居民追讨到2分钱的热费,供热部门解释说,这是经过专家测算得出的赔偿金额,还有一部分居民一分钱都没有得到。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提出处理方案。自用户投诉之时起72小时内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

  采访中,市民表示这个规定有些模糊,没有说明具体如何退费。

       供热单位拒签合同

  居民讨要热费难的另一个原因是供热企业要求用户出示供热合同,然而签合同的居民少之又少。江北船厂家属区的居民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居民想起诉供热单位都苦于没有证据。“热是商品,在交易前供用热双方应该签订供用热合同。”哈尔滨市一位律师告诉记者,供暖用户维权难,归根结底在于供热与用热双方没有签订有效的合同。对于居民来讲,如果不签订合同,一旦出现纠纷,就会出现举证难、双方解释相差太大等问题;对于供热单位来讲,可以有效保证热费的收缴。

  拒不完全统计,哈尔滨从2006年实行供用热合同以来,只有30%的热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了供热合同,未签订合同的多数是供热单位拒签。

  同时,这位律师表示《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六条只规定了“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当用户交纳热费,要求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拒绝时应承担什么责任。

  在这个供暖期之前,几乎没有供热单位主动与用户签订合同。而对于供热企业不与用户签合同的现象,作为供热主管部门尚无行之有效的制约手段。而居民不交热费,供热单位有两个制约手段,一是要收取滞纳金,二是关栓停热。

  法院不立案致诉讼难

  即使有了测温结果,也与供热单位签订了合同,但是当居民向法院起诉供热单位时,法院却不予立案。

  哈尔滨市供热办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提出处理方案。自用户投诉之时起72小时内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供热单位既未采取改正措施又不履行赔偿责任的,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去法院起诉,但是不给立案,让我去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多位“讨热”市民告诉记者,目前哈市司法部门对百姓供热维权官司是既不立案,也不下达裁定。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供用热纠纷案件中,多是供热部门起诉市民拖欠热费的,而市民起诉供热公司或物业公司的案件几乎没有。

  “法院不受理,居民只能向所在区供热办投诉,但是得到的答复是敦促供热单位确保供热质量。”一位居民说,因为供热主管部门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手段,供热单位依然我行我素。

  记者从哈尔滨市供热主管部门了解到,他们也意识到目前退赔热费难的问题,我省立法部门准备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待修改后哈市将出台热费退赔细则,届时居民讨要热费将会容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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