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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医疗事故审结后 再诉依然获支持

2010-11-9
 
       2000年9月,王某因病到某医院治疗,医院在为王某进行青霉素药物静脉注射过程中,王某出现过敏性异常反应。王某因此大脑缺氧造成痴呆,伤残程度属六级。2006年,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判决医院对此次医疗事故负次要责任,对王某的各项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医院对法院判决结果履行完毕。2009年,王某称去北京检查后病情需长期治疗。为此,王某要求医院赔付她新发生的检查费、住院费、误工费等13948.6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对法院过去的判决已履行完毕,但原告仍是在原伤残基础上发生的病变,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因被告在本次医疗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被告仍应承担该费用的45%为宜。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的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患者王某的要求得到部分支持,法院依法判决某医院承担王某继续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13948.62元的45%计款6276.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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