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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梅等与江西省赣县妇幼保健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2008-3-19
 
丁金梅等与江西省赣县妇幼保健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赣中民三终字第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金梅,1978年6月l7日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芳平,l980年12月l5日生,汉族,教师,住×××,系上诉人丁金梅之夫。

  

  委托代理人曾令华,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聂红玲,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赣县妇幼保健院。住×××。

  

  法定代表人湛礼铨,江西省赣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谢金英,赣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丁金梅、周芳平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赣县人民法院(2007)赣民一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生效。2007年11月7日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如下:

  

  一、上诉人丁金梅、周芳平因周毛毛死亡的各项损失(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陪护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839.48元,由被上诉人江西省赣县妇幼保健院承担24900元,限于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其余25939.48元由上诉人丁金梅、周芳平自行承担。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其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345元,鉴定费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673元,合计人民币4018元,由上诉人丁金梅、周芳平负担1682元,被上诉人江西省赣县妇幼保健院负担2336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丛国珍

代理审判员  胡碧华

代理审判员  黄 琼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蒋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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