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管不了婚姻中的一切,但是在我们的人生逐渐被房子绑架的时候,在离婚率和房价一样节节攀升的时候,婚姻法的变动又一次贴着时代脉搏。
小王和小李婚后,购买了一套用于投资的房子,当初出于省事,只写了小王一个人的名字。如果小王未经过小李同意就江这套房产出售,小李能不能通过打官司要求撤销交易?
通常认为,这套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不能够单独处理共同财产,法院应支持小李主张追回该房屋的诉求。但是按照新法,因为房产证上就只有销往的名字,所以这套房产属于销往的个人财产,小王是有权利单独处理这套房子的。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子、债务、孩子等,里面都有所涉及,对一些经常出现的纠纷问题提出了司法解释。很多人都认为,在这些新的解读种,充满了“颠覆性”的味道。
对于房子的颠覆所在:扩大个人财产范围
新规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之前通常被判断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房产,现在需要进行重新的考量,不能在想当然认为都是共同财产了。考量是否处于个人财产的主要依据有两条:一是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人的姓名;二是购买房产的出资人是谁。
〔新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解读〕作为处理婚姻财产分割的资深专家、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罗列军介绍说,他通读高院最新出的《解释三》,感觉这点最具“颠覆性”。“《婚姻法》明确规定,处理家庭重大财产必须取得双方的一致意见,基本上,多数家庭最重大的财产肯定就是指房子了,老婆不同意卖,老公偷偷卖掉了,老婆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销交易的,我自己就代理过多起这样的官司。”
但是现在,根据《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房屋不能被追回,只能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善意购买房屋的买房人的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修改,我的理解是,这一规定与《物权法》冲突了。”罗列军说,现在不需要配偶到场的说法,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管理办法基本一致,跟《物权法》谁登记谁卖房以及善意取得条文也是一致的,即保护善意购买第三人的权利。
“很多人肯定要问,那配偶的权利怎么保护,新规说了,追讨啊,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不过,他也认为,追讨在事实上是很难的,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既然是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两个人的名字都要有!
“建议以前没名字的,都早点去加个名字!当然,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