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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学刑辩班少人问津 怀疑辩护的力量

2010-11-24
 
          2010年4月26日,中国人民大学成立律师学院,它成为国内第一所由高校创办的专司培养、深造律师的高等学府。刑事辩护是律师的主项业务之一,律师学院开设刑事辩护法律业务研修班乃是顺理成章的事儿。殊不料,刑辩班却遭遇“寒流”:9月初公告,一个星期后,全国只有3名律师报名;静候了一段时间,到首期刑辩班开课时,50人招生名额仅招到32人。

  相对刑辩班乏人问津的态势,律师学院的证券发行上市研修班、房地产律师班则是另一番人头簇拥的情景。就拿证券班来说,公告三天就有140多人报名,结果加了一个班还是收不完,而且它的培训费也比刑辩班贵得多。

  按理说,律师根据自己业务素质的“短板”,通过一段时间“充电”来充实、调整、提升,以更精专地发挥自己的特长,选择哪个研修班深造是其权利,他人无需置喙。况且,像证券、房地产业务尚属新型领域,律师在这方面知之甚少,参与培训、研修委实必要。问题的症结在于,刑辩班的冷遇,在一定意义上向社会传递了如此的信息:在司法实务中,对刑事辩护存有某些认识上的误区和执业上的困惑。

  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和执业上的困惑,首先是体现在刑事辩护理论上的应然和操作上的实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反差——

  先说理论上的应然。《刑事诉讼法》明确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列为“辩护人的责任”。律师的刑事辩护在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诉求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正义的诉求充任司法过程中的“鲶鱼”角色,以刺激司法过程中的警察、公诉人、法官三者履行自己对正义的责任。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对胜诉的追求,形成对公诉人追求胜诉的一种制衡力量,由此而成为被告人的最后“屏障”。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尽管我国的律师制度恢复已有30多年了,但辩护律师的地位并没有达到其应有的层面。且不说当年公审林彪、“四人帮”时,律师替他们辩护,舆情竟然质疑律师的感情、态度、立场问题,就说不久前,重庆“打黑”那阵子,“红顶商人”黎强的辩护律师、75岁的刑法专家赵长青竟被扣上“黑社会的狗头军师”的帽子。辩护律师似乎首先得为自己的职务行为辩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绝不是为其罪行辩护,而是为作为自然人的当事人辩护。尤其是类似“赵作海案”的多起发生,虽说当事人已相继平反昭雪,但在独立司法氛围缺失的情景下,人们不得不怀疑辩护律师的作用和律师辩护的力量。

  客观地说,当下的刑辩业务的市场很大。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类矛盾频发,各方利益博弈,不规范的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导致涉刑案件增多。但是,除极少数“大牌律师”外,一般的律师涉足这一领域往往得不到足够的回报。由此,刑辩律师的队伍萎缩,本在这块坚硬土地上耕耘的律师也改弦易辙。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廖勇,在1999年事务所尝试对律师进行专业化分工时,他主动请缨担任刑事律师部部长,专做刑事案件。在经历了“低收入、高风险、留不住人”的一系列挫折后,廖勇开始接手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目前,他手中的刑事案件仅占其业务量的一半,目标是将刑案降至三成以下。

  说起辩护律师的“高风险”,此言不虚。你为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被告人辩护,辩护得越精彩越到位,舆情的质疑就越大,倘若司法独立,依法量刑便不为舆情所左右,这在时下也不乏其例。更有甚者,那些有首长批示、高层商定的大要案,你辩护律师敢反其道而行之?如奉旨行事,你的辩护意见又有多大的意义?你的辩护律师的地位又有多大作用?不是吗?某省律师协会作出规定,律师不服从大局,替维稳添乱,将会受到责任追究,甚至取消其执业资质。在我看来,这一规定的锋指首先就是辩护律师。

  必须指出,当前我国少数法律的模糊性和司法解释的随意性,也给辩护律师的执业带来一定的困惑。就以民议颇多的打黑而言,1997年《刑法》原则性地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犯罪,但如何认定却并未作出规定,即便在2000年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后,对“作恶一方”、“欺压群众”这类政治术语仍难以界定。(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对此予以明确)我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认为,这种局面直接造成两个后果:一方面,导致各地在一定程度上适用法律的混乱;另一方面则是出现无罪辩护滥用的局面,导致律师的形象越来越被抹黑。

  记得美国著名法学家艾伦*德肖微茨说过:“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倘若最有资格、最有责任担负刑事辩护之职的律师都远离刑事辩护这一领域——不管是何种理由、何种原因——那么,这个国家还会“有真正的自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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