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淑珍与李振奎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海南民二终字第3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淑珍,1957年×月×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
委托代理人周波煌,儋州市为民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奎,1958年×月×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
委托代理人李峰,儋州市那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何淑珍因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07)儋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变更离婚协议书788株橡胶归上诉人所有,988株归被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何淑珍与被上诉人李振奎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5月8日,到儋州市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7年5月,上诉人何淑珍以到承包地清点,发现自己分到的鱼塘边的橡胶树实际为525株,被上诉人李振奎分到的三宝地橡胶树实际为1251株,比离婚协议书多376株为由,请求变更离婚协议书为橡胶承包经营地鱼塘边全部525株、三宝地263株,共788株橡胶归上诉人所有,988株归被上诉人所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李振奎承包经营的儋州市南辰农场五队三宝地橡胶中的152株归上诉人何淑珍管理、收益;
二、上诉人何淑珍按622株橡胶的总株数向儋州市南辰农场上缴产量分成(具体按2002年5月23日李振奎、何淑珍与南辰农场签订的《职工全期承包橡胶中小苗经营管理合同书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何淑珍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生效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雪丽
审判员 吴党恩
审判员 李雪茹
二00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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