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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因对物业不满意 拒交物业费被告上法庭

2010-11-29
 
        如果对小区的物业服务有意见,你会采取什么方式去处理?据了解,“不交费”是许多业主常用的对抗方式,然而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存在,这样的纠纷闹到法庭上往往还是业主吃亏。近日,南宁市民主路某小区业主张先生就因此遭遇了一场败诉。

某物业公司在南宁市民主路一小区服务已有5年多,他们在今年1月底向兴宁区法院递交诉状,称业主张先生从2008年1月起开始拖欠各项物业管理费用,至2009年11月共计欠费2135.08元,其中包括物管费1284.11元、公共维修资金770.47元、路灯公摊电费80.50元。他们定期向张先生发缴费通知单,但张先生置之不理。

物业公司称,张先生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由于张先生的妻子也是产权人,他们将夫妇二人一起推上法庭,要求二人向他们支付拖欠的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3800余元。

对于拒绝交费,张先生夫妇倒出了自己的不满:他们在2005年初买房时,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11.66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92.68平方米,公摊面积18.98平方米,但他们入住后发现开发商没有支付完土地出让金,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他们的楼房没有消防通道,根本没有公共部位和公摊面积,但物业公司却按111.66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收取物业费,显然不合理,他们多次要求退还多收的物业费,但物业公司总是不理睬;他们要求物业公司公布公共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物业公司均拒绝;有人在他们家的房屋楼顶违章建房居住,2009年1月他们发现房屋开裂后多次向物业反映,至今也没有人上门处理;2008年1月,张先生在物业保安的眼皮地下接连丢了两辆电单车,物业管理人员承诺赔偿却一直不兑现……

经过4月12日和9月28日两次开庭审理,法院查明,张先生曾在2005年1月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业主公约》,其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按协议约定,物业公司为张先生所购买的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张先生夫妇则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他们拖欠2008年1月至2009年11月间的物业服务相关费用构成违约。

但是,根据张先生提供的现场照片,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中存在一定的瑕疵,比如:未能及时清理公共通道的垃圾、未及时修复被破坏的排水沟盖、未按约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账目等。此外,张先生夫妇家的房顶上有违章搭盖物,这反映了物业公司对房屋的公共部位未尽到管理义务,对张先生夫妇的正常使用房屋构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物业公司要求张先生夫妇支付违约金,法院不支持。

由于张先生夫妇所购的商品房还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面积尚未确定,根据双方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费的计费依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的建筑面积,物业公司的计费并未超出上述范围,因此不构成超面积收费。至于房屋实际公摊面积的问题,和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张先生夫妇可另行解决。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张先生夫妇应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费用2135.08元,驳回物业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于今日生效。

主办法官说,近年来,业主由于不满物业服务而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纠纷比较常见,在起诉到法院的案例中,业主败诉的居多。这是因为,根据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房屋业主的基本合同义务。不按期支付物业费不仅会侵害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影响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损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因此,只要在物业公司提供了基本物业服务的前提下,业主都应该交纳费用。如果对物业服务不满,应该与物业公司友好协商,或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如果物业公司的行为损害了业主的利益,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也可在收集相应的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采取拒付物业管理费的方式进行对抗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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