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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交警、检察机关 谁来替他索赔?

2010-12-6
 

或者你让市府办给我们发个函,我们就按照市府办的干。法律上也没规定民政部门需要这么做,所以我们搞不清楚这么做究竟合法不合法。

———东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办工作人员

今年中秋节前,大家都在想着吃月饼的时候,而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邱平旺却想着如何去跑东莞市民政局。

这次,邱平旺希望能够说服东莞市民政部门,在中秋节前当一次原告,起诉自己的委托人邓泽其,并向邓泽其索要巨额赔偿,憧憬着委托人邓泽其能够轻判,甚至能赶上吃口今年或者明年的中秋月饼。

但是邱平旺律师的愿想怕是要落空了。

因为他已经几次致电东莞市民政局,均吃了闭门羹,民政部门回复邱平旺“法律上没有这样的先例”和“你应该去找别的部门”。虽然面对的可能是巨额赔偿金,但民政部门仍不为所动,坚持拒绝成为这宗表面上看起来再平常不过的交通肇事案中的民事诉讼原告。至今,邱平旺律师的委托人,也就是年近39岁的深圳市平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司机邓泽其,只能孤单地站上了交通肇事案的刑事诉讼被告席上。

“估计这笔赔偿也有十万之巨,要拿到这钱只需要往原告席上一坐就可以了,但是现在谁都不乐意要这笔钱”,邱平旺律师苦笑称,“呵呵,真的很少见送钱上门没人想要的……”

1

祸起

三车追尾撞死路人

一切都得从今年6月8日的那个下午说起。

6月8日15时许,深圳市平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司机邓泽其,驾驶着一辆车牌为粤B80788的金龙大型普通客车,沿着平淡线从深圳市平湖区往龙岗区方向行驶。有着15年驾龄的邓泽其已不是第一次在这条路上跑了,但他无法预料的是,当行驶至东莞市凤岗镇油甘埔合成补轮胎店路段时,出事了——— 他撞死了人。

由于邓泽其在肇事后,一直被关押在东莞第二看守所里等待起诉宣判,所以南方都市报记者只能从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岗大队出示的东公(交)认字【2010】第22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描述,还原当时的惨状。

“邓泽其途经上述事故路段时,粤B-80788号大型普通客车与由胡晋铵所驾驶的粤B-603C 5号小型普通客车以及邹良平所驾驶的粤B -568C8号轻型厢式货车分别发生追尾碰撞,粤B-568C8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惯性的作用下车头再碰撞路边行人无名氏,由此造成行人无名氏当场死亡及三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除了这宗惨烈交通事故发生现场的陈述,最后,凤岗交警认为“当事人邓泽其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认定邓泽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邓泽其于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随后,邓泽其被东莞市公安局于8月9日向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昨日下午,南都记者再次致电邱平旺律师,得到的答复是“时间挺久的,至今都还没判下去,邓泽其还在看守所”。

2

吃惊

死者系无名智障儿?

这宗案子表面看起来,和邱平旺律师之前所代理的交通肇事案没有太大的差别。但是,接下来因为死者的特殊身份,使邱平旺律师在为委托人奔走呼吁的过程中,却充满了坎坷。

事故中撞死的无名氏其实是一名儿童。在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这名死者被描述为“被害人无名氏(男,死亡时年约12岁,身份不详)”,换句话说,现在谁都不知道这名儿童究竟是谁?

邱平旺律师针对死亡儿童的身份写了辩护意见:“有关证人和这些案发前见过该无名氏小孩的人都证实,该小孩精神上不正常,应属于智力障碍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而该无名氏智障小孩在无人带领的情况下,在有那么多车辆行驶的主干道上晃来晃去,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因此,邱平旺律师认为,死者儿童的监护人等亦有责任,认为邓泽其不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尽管这样,邱平旺还是做了两手准备,如果法院认定邓泽其有罪,那么他便希望争取轻判。“如果我的委托人邓泽其能够对死者的死作出经济赔偿,那么希望法院能够考虑对邓泽其的量刑”,邱平旺律师告诉南都记者:“邓泽其所驾驶的汽车已购买了全额保险,所以他愿意赔偿,而且也应该赔得起”。

3

焦点

谁来替流浪儿索赔

要通过保险公司索赔,自然需要原告起诉被告邓泽其。“但是死者是个流浪儿童,谁来为他的死索赔呢?”于是,便出现了前面邱平旺律师请求东莞民政部门当原告起诉邓泽其的一幕。遗憾的是,在经历了多次闭门羹后,邱平旺律师感到有心无力:“保险公司肯定不会自己乖乖掏钱出来赔,而东莞市民政局称自己不能成为原告,那么究竟应该找谁来领这笔钱呢?”

邱平旺律师找东莞市民政局来做原告,也并非随意为之。

“首先,死者是流浪儿童,在没有找到监护人之前,民政部门有义务救助监管这个群体;其次,死者儿童的丧葬费用是民政部门从公帑中支出,所以赔偿款索赔下来后,民政部门可以扣除当初从公帑中预支的丧葬费;最后,民政部门在这类案件中成为原告已有先例,据我所了解,在湖南长沙中院判决类似案件中,当地民政部门便充当了原告。”邱平旺律师告诉南都记者,自己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才将民政部门扛了出来。

对于自己可以成为原告接受巨额赔偿,东莞市民政局仿佛有些不知所措。

今年9月,南都记者先后四次向东莞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咨询此事,但都回复称“并不知悉此事,亦从来没有处理过相关事宜”,之后俱无下文。9月27日下午,南都记者再次前往东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办转交相关资料,并咨询是否可以由民政局代位原告接受赔偿,社会福利办表示“会向上面领导征求意见,将尽快回复”。

其间,东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办相关工作人员坦言,他们部门对自己可以代位死亡流浪儿童监护人充当原告索赔一事毫不知情,并且在其部门亦无先例。

4

死路

民政部门拒当原告

“或者你让市府办给我们发个函,我们就按照市府办的干。”东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办的工作人员解释称,他们的工作指引中并无为流浪儿童或无名氏死亡索赔的陈述,“法律上也没规定民政部门需要这么做,所以我们搞不清楚这么做究竟合法不合法。”

民政社会福利办方面亦承认,如果有无名尸需要丧葬处理,下属的殡仪部门确实会负责,一不具名的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一些没有人认领的尸体,往往就是殡仪馆那边烧掉,至于费用我们就从内部消化掉了”。

之所以认为民政部门最有资格成为索赔的原告,邱平旺律师认为无名氏的尸体处理需要花费公帑,“既然尸体处理使用了广大纳税人的钱,那么一旦民政局得到了赔偿,便可以名正言顺地从中扣除这笔丧葬费用。这不但解决了索赔的初衷问题,而且也避免浪费纳税人的钱”。

同时,邱平旺律师还向南都记者坦承,作为服务性的政府部门,一旦索赔成功,赔偿款可由民政部门代为保管,如果过了追诉期限,无名氏的监护人仍没出现,那么民政部门便可将款项充公并用于公益事业。

持类似意见的还有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的潘秋波律师。潘秋波律师认为,尽管法律上没有明确指由民政局来做原告索赔,“但是曾经有司法解释指出,类似情况可由公益性救助性的机构来接受赔偿,比如官方社会福利机构等,这不但可以解决索赔问题,还有益于社会”。

可惜,东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办方面坚持自己并无成为原告索赔的义务,而且从未接触过类似事情,并且建议南都记者:“这是交通事故,你们最好去找交警部门来处理”。

5

纠结

没有原告钱没法赔

对于东莞市交警部门而言,这种事情倒很常见。东莞市交警支队法制科张姓科长回应南都记者,关于这种无名氏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的去向,有无原告对交警而言都不是问题。

据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在这个救助基金还没有成立运作之前,如果肇事者愿意给受害者赔偿的话,按规定,将这笔赔偿金按居民标准暂时存入交警支队负责的“提保候审专用账号”里面,等社会救助基金成立后,再将赔偿金转入社会救助基金账号。直到有人出来认领这笔钱,否则这笔钱将作为社会救助基金的一部分对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给予支助。张科长透露:“以往的无名氏案件赔偿金都是这样判定的”。

但是矛盾不在赔偿金放哪里这么简单,而是没有人当原告,这钱没法让保险公司付。

事实上,这里面的矛盾亦并非如表面上的无人关注。据东莞市交警支队内部知情人透露,就无名氏死亡索赔相关事宜,支队方面曾经多次与东莞市民政等相关部门接触协商过,这位知情人士直言:“但种种原因导致没有最终的结果,民政部门亦未必想扛这些麻烦事。”

既然官方相关部门都推开来了,保险公司方面更是乐见太平。南都记者向肇事车辆承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咨询,同时发去采访提纲,但对方电话客服人员称不清楚情况,并让记者联系公司法务部。随后,法务部工作人员表示不作评论,只回应“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

几个月过去了,邓泽其仍然呆在看守所里,面对着即将降临的判决,他真希望被撞死的无名氏孩子亲属能突然出现,把赔偿顺利地赔出去,自己的量刑或许也会轻些。但是,这仅仅是希望而已。

速览

●事件

今年6月8日15时许,深圳市平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司机邓泽其,驾驶着一辆金龙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莞市凤岗镇油甘埔合成补轮胎店路段时,与由胡晋铵所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以及邹良平所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追尾。当时轻型厢式货车在惯性的作用下车头再碰撞路边一行人,由此造成该行人当场死亡及三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死者

事故中撞死的是一名儿童,年约12岁,身份不详。邱平旺律师在辩护意见中称:该小孩精神上不正常,应属于智力障碍者。

●案情

数月过去了,司机邓泽其仍呆在看守所里。其辩护律师想说服东莞市民政局当该案原告向邓泽其索赔,但遭拒。

睇睇先例

桐庐民政局

为流浪汉索赔轰动一时

2005年10月,在浙江桐庐县境内的省道上,司机姚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撞死一名男性路人,交警部门认定姚某负全责,但是死亡男子的身份却一直无法查明。

2006年9月,桐庐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姚某提起公诉。引人注目的是,桐庐县民政局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为无名氏索赔33万余元。

桐庐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浙江省实施该法有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桐庐县民政局获赔民事赔偿33.8万余元。但是,桐庐民政局的胜诉与别不同,桐庐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宋科长一语点破:“我们有地方法规这个‘尚方宝剑’”。据悉,当年3月底,浙江省人大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其中第61条规定了相关的诉讼主体和相关权利义务。

临沂交警

代收无名死者赔偿惹争议

2007年3月11日,杨化志驾驶公司大客车途经山东临沂河东区重沟镇新集子加油站附近时,将一男性路人撞死,警方经过多方调查终无法确认死者身份,随后作“无名氏”处理,责任对半分。

2008年杨化志为了取回肇事客车,根据交警责任认定,凑足87000元赔偿款交给了临沂交警,交警大队为他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随后,杨化志向其客车承保的永安保险公司索赔,但永安保险公司决定不予理赔,认为根据规定,未经死者近亲属同意不得将赔款支付他人,保险公司无权将赔偿款支付给交警和肇事司机。

之后,杨化志所在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08年8月15日、2009年2月4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但至今纷扰未平。

专家拍案

法律有空白

检察机关更应有所作为

针对该案,南都记者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副院长、珠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谭桂珍教授。谭桂珍教授认为该案件法律上存在空白。

不能指责民政部门不作为

南方都市报:为什么民政部门可以代位索赔?

谭桂珍:事实上,关于无名氏遭遇交通事故应该由谁代位索赔的争议,由来已久。邓泽其案子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流浪儿童如果被发现在社会上流浪的话,是应该移交到民政部门去接受监护救助、看护。

当然,就这个案子而言,事实上东莞市民政局没有构成监护人主体。但是,从法理上讨论,民政部门作为提起民事赔偿的原告也是没问题的。但往往很多机构不愿意这么做,因为会增加工作负担和相关的权利义务。

南方都市报:民政部门不做原告是不作为吗?

谭桂珍:我认为东莞市民政部门不能被指责不作为,首先是因为民政部门的这种作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说东莞市民政局不做原告也是事出有因。

至于为什么法律上不明文规定这种情况应该由谁来代位原告索赔呢?我认为当地检察机关的代位权更有依据。因为法理上赋予了检察机关包括公诉、指定民事主体,甚至抗诉维权的权利义务,这也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尽管它没有明确指向具体的事件。我认为比起民政局,当地检察机关更加合适去代位或者指定代位原告。

法律没要求哪个部门负责

南方都市报:是否会存在指定不同代位原告?

谭桂珍:案情中指定民事主体,一直以来在民法领域研究中,类似情况的主体总是缺位。不少研究者认为,像这样流浪儿童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除了民政部门有代位可能之外,还有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交警部门。因为,交警也属于公权力机关。

但是,当你去要求民政部门来做时,却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仅仅是我们根据法理学原则推导出来的。所以,我估计不用多久,国家就会通过司法解释来指定机构。

可用三种方式解决该案

南方都市报:伦理道德是否允许民政局索赔?

谭桂珍:也许有人会质疑,这个流浪儿童生前没有受到民政部门的救助,而民政部门却在他遭遇不测之后因此索赔到一大笔钱,让人感到很难接受。

实际上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民政部门无法主动去收容流浪儿童,因为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侵权。所以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为了合情合理,就只能采用这几种方式:由民政、交警代位原告索赔,或者由检察机关指定。

但是我认为其中检察机关更应该有所作为,等到索赔成功后再积极寻找死者监护人,如果实在没有找到,再将赔偿上缴国库或用于公益用途,比如福利院之类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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