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开朝等与被上诉人王家斋分家析产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南民二终字第4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开朝,汉族,1952年×月×日出生,住×××。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诗会,汉族,1976年出生,住×××。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诗明,汉族,1978年出生,住×××。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诗书,汉族,1981年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吴玉坤,琼海市中心法律事务所主任。系上述四位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家斋,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王裕球,汉族,1962年出生,住×××。
上诉人王开朝、王诗会、王诗明、王诗书与被上诉人王家斋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07)琼海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07)琼海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梁振文
审判员 李秋芸
二00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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