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李某因相邻承包地果树遮光问题矛盾激烈,后经乡、村两级调解人员耐心工作,两家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并握手言和;而2年前,该村村民马某与邻居家盖棚子占道引发纠纷,因当时缺乏调解,两家官司从县打到市,再打到省法院,是非问题是得到了法律解决,可相互间却由此心埋忌恨,至今未见解开。
据调查,在整个民事纠纷案件中,发生在农村案件占有相当比例,特别是基层法庭办理的民事案件,80%是村民间的矛盾纠纷。这些民事纠纷案件,大都是因为一头羊、两只鸡一类的鸡毛蒜皮小事引发。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本来并没有多大的矛盾,可一旦较起真来,谁都不肯让步。此时,倘若乡村调解组织不能及时发现并跟踪调解,或者调解工作不细、力度不够,有的当事人为了争个高低、争个面子、争口气,不惜重金打官司争输赢。可结果呢,钱没少花、路没少跑、劲没少费,到头来纠纷虽得到了法律上的定论,可无论输家、赢家谁都不服谁,不仅都付出了相当的“代价”,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邻里之间朴素感情打没了、和谐关系打丢了,心中的矛盾疙瘩反倒更大了,社会效果、经济效果都非常不佳。有的案件当事人在拿到一纸判决后,因当初没人调解,或没听从调解而后悔不已。
可见,要更好落实依法治国之策,关爱并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更应重视非诉形式――调解的法律援助作用。调解人员应多一些与农民打成一片,多一些及时发现民事纠纷,多提供一些调解形式的法律援助。努力将村民间的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解决在诉讼之前,这才是对广大农民最好的救助与关爱,更是为新农村社会和谐保驾护航的最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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