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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与张卿龙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2008-3-19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与张卿龙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赣中民四终字第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荣庆,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尼玉峰、崔芹,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卿龙,×年×月生,汉族,信丰县人,住×××,系系死者张付生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桂英,×年×月生,汉族,信丰县人,住×××,系死者张付生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谌衍兰,×年×月生,汉族,信丰县人,住×××,系死者张付生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兰,×年×月生,汉族,信丰县人,住×××,系死者张付生长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钰亭,×年×月生,汉族,信丰县人,住×××,系死者张付生次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祥进,×年×月生,汉族,信丰县人,住×××,系死者张付生之子。

  

  上述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维伟,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元文,信丰县人,住×××,系死者张付生长兄(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民,×年×月生,汉族,信丰县人,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丰县华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金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海健,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信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信民一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张卿龙、朱桂英、谌衍兰、张金兰、张钰亭、张祥进因张付生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摩托车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55000元。该款于签收调解书后的十日内付清。其他费用被上诉人张卿龙、朱桂英、谌衍兰、张金兰、张钰亭、张祥进不再主张。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21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中的50%即1035元,合计3215元由被上诉人王文民、信丰县华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中的另50%即1035元,由被上诉人张卿龙、朱桂英、谌衍兰、张金兰、张钰亭、张祥进负担。

  

  三、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位礼 

审 判 员   张慧珍 

审 判 员   温雪岩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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