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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000931)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0-12-24
 
股票代码:000931 股票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0-069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海淀置业集团(原北京市超市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起诉公司,要求本公司与其共同、及时办理依合同约定其应分得的相应面积的房屋、土地权属证明的纠纷事宜,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21 日收到(2010)海民初字第 25827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北京海淀置业集团的诉讼请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998 年12 月 28 日北京意隆达实业集团(后合并入北京超市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现更名为北京海淀置业集团,简称海淀置业)、北京市海龙商贸集团(后更名为北京市海龙投资中心,现更名为北京海龙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北京市海淀区商业设施建设经营公司三方签署

  《中关村科技大厦联建协议书》,联建中关村科技大厦项目(现名:中关村科贸中心)。1999 年 8 月 9 日北京市海淀区商业设施建设经营公司与本公司签订《海淀商业综合楼项目转让协议书》,将该项目转让给本公司,2000 年 3 月 30 日北京意隆达实业集团、北京市海龙投资中心与本公司签订《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项目合作合同书》,其后三方陆续签署了中关村科技大厦项目分配位置、面积的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各自分得的土地和房产面积。其中北京超市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即:海淀置业)和北京海龙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分得 7970.43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北京超市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分得 69470.52 平方米房产面积。

  2009 年 9月 4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超市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即:海淀置业)的民事起诉书,要求法院判令公司与其共同、及时办理依合同约定其应分得的相应面积的房屋、土地权属证明(详见公告 2009-042)。我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海淀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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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12 月 21 日,公司收到(2010)海民初字第 25827 号《民事判决书》,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对于海淀置业诉讼要求判令中关村科技将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即:中关村科贸中心)面积为 7970.43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面积为 69470.52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办理至海淀置业名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北京海淀置业集团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驳回北京海淀置业集团的诉讼请求。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关于江苏金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对中关村建设的诉讼

  江苏金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以我司拖欠工程款为由,向北京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关村建设支付 529,159.51 元工程款及利息,建筑设备赔偿金额2,034,721.50元,支付租金1,983,193.54元,以上共计4,547,074.55元及工程款利息(详见公告2010-003及定期报告“重要事项”章节)。2010 年 10 月 14 日该案已判决,判决:中关村建设支付 529,159.51 元工程款及自 2008 年 7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 9,092元及案件反诉受理费1,646元。目前江苏金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提起上诉。

  2、定州市国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对中关村建设的诉讼

  2009 年 11 月,定州市国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定州市国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系中关村建设在京棉一厂项目中的分包方)以拖欠其工程款为由,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关村建设,要求支付欠款7823301

  元。案件审理中,对方向法院申请撤诉,本案已终结。

  除前述诉讼之外,本公司及控股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本公司影响

  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 25827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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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 )朝民初字第08387 号《民事判

  决书》及江苏金荣公司《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O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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