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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公设辩护人制度建设”研讨会在沪召开

2010-12-24
 
        12月18日,由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办的公设辩护人制度基本内容和发展前景理论研讨会在上海复旦大学顺利召开。会议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南京大学、中南大学、四川大学、湖南大学、湘潭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专家、教授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上海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领导以及青岛德衡律师事务所等律师四十多人与会。会议首先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谢佑平教授主持。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卞建林教授出席了会议,并在发言中指出,这是我国法学界关于公设辩护人制度建设的首次会议,对会议的成功召开表示祝贺。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不断进步和科学,公设辩护人制度必将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从刑事司法的发展规律看,维护和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必须有公设辩护人制度予以保障。

谢佑平教授在致词中谈到,此次会议是国内关于公设辩护人制度问题的第一次理论研讨会,具有历史意义。公设辩护人制度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是相当成熟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刑事司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为了提高我国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和辩护水平,我国应该在现有法律援助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设辩护人制度。

该制度建立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三个主要方面:一是有利于真正将宪法中“被告人有权得到辩护”的规定落到实处。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水平的提高,制度建设应当在如何使被告人切实“得到辩护”上下功夫;二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刑事诉讼中的贫困者给予有效辩护,是法治国家给公民提供的政治与法律上的“低保”;三是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没有辩护人参加的刑事诉讼,由于形式上的不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会阻碍实质正义的兑现。

会议围绕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基本理论、价值目标、制度属性、主要内容、运作模式、管理体制、在法律援助中的特别作用等理论问题展开了深入、系统研讨,并就其在我国司法改革中的发展前景进行了广泛讨论。

就公设辩护人制度的价值目标而言,代表们指出该制度避免了在刑事诉讼中因为经济原因产生的司法不公,为司法公正创造了条件,反映出国家对被告人的关怀;该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刑事辩护的专业化体现,可以提高刑事辩护质量;在管理模式上较之其他法律援助方式更为先进,有利于提高法庭审判的质量;有利于控辩审三方关系的良性建构。

就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属性而言,代表们认为该制度是刑事法律援助中的特殊形式,属于刑事法律制度的范畴,有其正当性基础。

就公设辩护人制度的主要内容而言,代表们深入探讨了如何确保公设辩护人制度的自治性;如何确保公设辩护人的职业敬业精神;公设辩护人与指定律师的关系;公设辩护人与检察官关系的平衡;公设辩护人与其他辩护人关系的平衡;公设辩护人制度下被告人和被害人权利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弱势被告人和其他弱势群体关系的平衡等问题。

就公设辩护人制度与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而言,代表们谈到该制度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解决我国目前刑事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提高刑事辩护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解决刑事辩护率的问题。

从具体建构方面而言,代表从公设辩护人的定位、经费来源的确保、管理模式的建立、观念意识的转变、公设辩护人的资格、公设辩护人制度受理案件的范围、公设辩护人的职业伦理、公设辩护人制度与以往法律顾问处区别等多个实际问题进行了探讨。

大部分与会者认为,现阶段,在我国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应当以本次会议为起点,大力开展研究,推动公设辩护人制度在我国的早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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