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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居民自治化解物业纠纷

2010-12-24
 

人民调解委员会即将参与化解小区物业矛盾。昨天下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法规透露出的一种新思路是:凭借程序规范应对物业紧急维修的“两难处境”,引导居民和业主自治化解小区物业纠纷。表决通过后的规定将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管理化解物业纠纷
    
    小区里发生纠纷,引导自治管理化解纠纷,不可或缺。“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居(村)民委员会都要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物管法规的制定过程中,让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物业纠纷,成为一种立法呼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这一呼声在新物管法规第31条中明确表述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地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引导“自治”的立法思路也体现在“欠缴物业服务费的救济机制”上。新法规第45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维修资金有“分水岭”
    
    “小区物业发生紧急情况的维修,既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居住安全,也关系到维修资金的使用规范;既要保障紧急维修,又要保障资金安全。”丁伟说,面对“两难处境”,法规第66条第二款明确:紧急维修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持有关材料,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在专项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持有关材料,向业委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审核同意,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结构审价后,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依照这一规定,业主大会成立与否,成为急用维修资金走不同程序的“分水岭”。不过,当紧急情况已经发生,物业服务企业或业委会却未能依法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人民调解委员会即将参与化解小区物业矛盾。昨天下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法规透露出的一种新思路是:凭借程序规范应对物业紧急维修的“两难处境”,引导居民和业主自治化解小区物业纠纷。表决通过后的规定将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管理化解物业纠纷
    
    小区里发生纠纷,引导自治管理化解纠纷,不可或缺。“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居(村)民委员会都要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物管法规的制定过程中,让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物业纠纷,成为一种立法呼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这一呼声在新物管法规第31条中明确表述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地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引导“自治”的立法思路也体现在“欠缴物业服务费的救济机制”上。新法规第45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维修资金有“分水岭”
    
    “小区物业发生紧急情况的维修,既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居住安全,也关系到维修资金的使用规范;既要保障紧急维修,又要保障资金安全。”丁伟说,面对“两难处境”,法规第66条第二款明确:紧急维修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持有关材料,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在专项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持有关材料,向业委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审核同意,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结构审价后,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依照这一规定,业主大会成立与否,成为急用维修资金走不同程序的“分水岭”。不过,当紧急情况已经发生,物业服务企业或业委会却未能依法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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