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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打官司不进法院

2011-1-4
 

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的今天,不打官司几乎是不可能的。提及打官司,大多数人马上会联想到法庭和法官,但本文所介绍的,却是不进法院的另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

通俗地讲,仲裁是介乎“私了”与“官了”之间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形式。所谓“私了”,是指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但是协商结果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也没有办法。所谓“官了”,就是到法院打官司。而仲裁,既不是“私了”,也不用到法院,而是由仲裁机构断案,必要时由法院执行。

相对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而言,仲裁具有如下优越性:

公正、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这就排除和减少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仲裁员从公道正派的专业人员中选聘,有着严格的条件,素质高、作风正,令人信赖。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所在地位于中国境外,而且所在国或地区也加入了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俗称《纽约公约》),则申请人可以根据该公约向该国或该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简便、快速。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程序简便,期限比较短。《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简易程序案件自组庭之日起2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4个月内审结。

保密性强。仲裁不公开进行,而且应当事人要求,裁决可以不写明事实和理由。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贯穿于整个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进行仲裁以及将哪些纠纷提交仲裁;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可以选择仲裁员;可以选择如何进行仲裁程序;可以选择是否终止仲裁程序。

当事人和仲裁员在轻松、宜人的环境下解决纠纷,就如同开会,每个人都可以充分发言。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多数心服口服。

特别提示:申请仲裁,首先要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既可以事先写进合同,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再达成一个仲裁协议,不过,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比较困难,最好在签订合同时就写进仲裁条款。成都仲裁委员会为您推荐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当今,很多企业界人士都看重仲裁过程中民主和相互尊重的气氛。而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仲裁手段已被普遍使用,在世界500强公司中,经济纠纷大都通过仲裁解决。当您遇到经济纠纷又不想进法院时,请别忘了成都仲裁委员会将公正、公平、高效地为你排忧解难。

成都仲裁委员会为您推荐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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