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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旺与莲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租汽车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2008-3-19
 
张辉旺与莲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租汽车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萍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辉旺,1980年8月17日生,汉族,个体司机,萍乡市人,住×××。

  

  委托代理人彭金明,萍乡市旅游汽车服务公司司机,住×××。

  

  被上诉人莲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

  

  法定代表人刘人杰,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郭强,交巡警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鲁炬,该大队职工。

  

  张辉旺诉莲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租汽车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莲花县人民法院(2006)莲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辉旺认为其已与被上诉人就萍公交决字(2006)第0002082号行政处罚决定达成一致认识,双方决定自行解决,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辉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辉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祥 清

审 判 员  朱 江 红

审 判 员  叶 林 章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郭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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