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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受案范围和仲裁协议

2011-1-10
 
        成都仲裁委员会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投资合同、证券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涉外商事合同、股份转让合同、资产重组协议、收购上市公司协议、知识产权权利的许可和转让合同等纠纷。

  劳动争议、行政争议、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

  仲裁实行协议管辖。没有仲裁协议,则只能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成都仲裁委员会推荐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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