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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为两年

2011-1-10
 
婚姻家庭之中有着说不完的话题,自本报律师坐堂热线开通以来,咨询此类纠纷的电话约占所有提问的50%。昨天,更是有七成以上的热线涉及此类纠纷。

  市民冯女士昨天拨打热线称:不久前,她与丈夫离婚。近日,她得知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瞒着她为其母买了一套房子。花的钱是夫妻二人的,但房本上却写的是他母亲的名字,而且房子一直是其母居住。前两天她收拾东西时,发现卖主给前夫打的收条,才知道真相。想问律师,前夫未经她同意,花了夫妻共有的钱,是否侵犯了她的权益?再有,二人离婚时并没提到这笔钱,现在还能索赔吗?

  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梦醒解答:冯女士咨询的问题涉及婚姻法律、法规的几个方面。首先需要明确,其前夫支付的买房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而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照上述法律条文,如果冯女士前夫支付的买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他没有经过冯女士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就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冯女士的前夫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夫妻共有财产,而且在离婚时也没有对这一情况进行说明,那么冯女士可以在离婚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所以,冯女士应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况之日起”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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