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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盈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案

2008-3-19
 
河南盈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郑行初字第29号

  原告河南盈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志翔,河南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多才,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赵忠祥,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静,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琨,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丰之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凤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红,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保庆,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豫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秘玉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继鑫,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盈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工商行政处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盈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其与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盈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盈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李新红

审判员  董爱云

审判员  何信丽

二00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孙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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