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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超纤公司治理形同虚设 主要高管难言诚信

2011-1-12
 
1.华峰超纤的控股股东华峰集团与瑞安塑化的关系剪不断、扯还乱

  据千龙网记者调查此次上市的华峰超纤的前身华峰有限是2002年10月24日由华峰集团和瑞安塑化共同出资1000万元设立的,其中华峰集团出资700万元,占注册资本70%,瑞安塑化出资300万元。瑞安塑化的董事

长叶芬弟出任华峰有限的总经理一职。 2003年8月8日,经华峰有限股东会决议通过,瑞安塑化将其所持有的300万元出资原价转让给华峰集团,但叶芬弟的总经理一职并没发生改变。与此同时,华峰有限增资扩股至1.08亿元,尤氏家族直系成员尤金焕、尤小华、陈林真也在此轮增资扩股中直接以个人名义入驻其中。考虑到华峰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尤小平在最早创业担任瑞安市塑料十一厂厂长时,叶芬弟就一直追随他左右,且尤小平的妹夫陈林真曾任瑞安塑化的总经理,我们有理由相信瑞安塑化实际上就是尤小平先生的一个马甲。瑞安塑化在成立的时间、实际出资和其后经营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种种疑团。

  另据华峰超纤招股书披露“根据瑞安市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及瑞安市地方税务局莘塍税务分局分别于2010年7月25日出具的《证明》,经前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瑞安塑化无任何欠税记录且发票已全部缴清,前述主管税务部门分别于2006年8月11日及11月15日批准瑞安塑化税务注销并收缴了瑞安塑化税务登记证。根据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7月29日出具的《证明》,瑞安塑化存续期间在生产经营方面不存在任何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此外,根据2010年2月5日出具的《瑞安市塑化物资有限公司注销清算报告》,瑞安塑化的债权已清收完毕,债务已清偿完毕,税务已全部结清并已办理税务注销,剩余财产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而千龙网记者恰恰注意到华峰集团现任总裁林建一先生曾任瑞安市国税局副局长,在2009年1月7日也就是林建一到华峰集团上任不久,就又被瑞安市国税局特聘为该局行风建设特邀监察员。在华峰超纤上报上市材料前的2010年3月,华峰集团、尤金焕、尤小华分别与林建一等9名自然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有的650万股股份低价转让,转让价格为2.33元/股。林建一个人独得200万股,这其中的利益瓜葛,不禁让人有所联想。

  华峰集团控股子公司—瑞安塑化2005年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华峰氨纶在2006年7月披露的的招股书对此控股股东关联企业违法问题却刻意隐瞒,该事实迟至2010年12月华峰超纤的招股书中才披露:“2005年9月21日,瑞安塑化因长期停业、逾期年检被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经瑞安塑化申请,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瑞安市国家税务局经审核于2006年8月11日同意该公司税务注销,瑞安市地方税务局莘塍税务分局在核实该公司无欠税后于2006年11月15日同意该公司税务注销。由于该公司工作人员对企业注销工作的不够熟悉,该公司在税务注销后未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2009年底发现该等情况以后,该公司即根据法律规定成立了清算组开始了清算注销程序,并按法律规定于《瑞安日报》进行了公告。该公司最终于2010年2月23日取得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被准予注销登记。”

  瑞安塑化于2005年9月21日已经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千龙网记者无从得知瑞安塑化当时具体的违法行为。但2006年华峰氨纶从申报材料至完成上市,这种违法行为就一直在延续着,而根据证监会《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章第一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据千龙网记者调查瑞安塑化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是叶芬弟,总经理是陈林真,叶和陈不仅是华峰集团的股东和高管,同时也是此次发次的华峰超纤的主要股东和高管。同时2002年叶芬弟就到上海组建华峰超纤,并一直担任华峰超纤的总经理、财务总监和技术中心负责人等职,可谓是华峰超纤的灵魂人物。陈林真的个人简历在2006年7月华峰氨纶披露的的招股书就曾坦言担任过瑞安塑化总经理,而在华峰超纤的个人简介中却刻意隐藏了这一经历。但同样令人费解的是在2006年7月披露的的华峰氨纶招股书也对此华峰集团控股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只字未提,这无疑是华峰氨纶控股股东的刻意隐瞒,刻意遗漏与此事件有关联的相关信息,此种做法无疑有违资本市场基本的诚信原则,并且未能适当履行招股书信息披露的义务,这样的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怎能让其再次登陆资本市场!

  2、华峰氨纶高管股东陈林真,也是本发行人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曾违规买卖股票

  华峰超纤的兄弟公司华峰氨纶于2009年11月26日的公告称:“本公司于2009年11月24日获悉,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陈林真先生当日以每股18.94元卖出本公司股票550,000股;又以每股18.94元买入本公司股票50,000股,陈林真先生本次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此次买卖股票行为未获利。”

  此事的明显不合理之处在于以下三点:

  (1)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管和股东,其在上市前交易所专门给相关人员的作过基本辅导和培训,不应犯这样的错误,除非是其本人故意为之;

  (2)华峰氨纶2009年度业绩比2008年业绩下滑35%,11月底相关人员就能判断出全年业绩的大致情况,陈林真先生不知是否属知情人士?

  (3)陈林真先生卖出55万股,而只买入5万股,虽然价格相同,但是否获利很难判断,而公告中却把价格作为唯一判断依据,显然十分不合理也没有说服力,按照这种逻辑。如果有人买入100万股,同时以同样价格卖出100股就不算获利而免于受到处罚了呢,其实这种行为即使应当受到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也不为过。如果陈林真先生卖出55万股,同时买入55万股,那才能作为确实没有获利的依据,显然,这则公告,是在侮辱监管机构和广大投资者的智商,而此等股东又出现在了本次华峰超纤的股东名册里。

  华峰氨纶上市后总股本为14200万股,尤氏家族6人直接持股3882万股,占比27.34%;因2006年、2007年公积金转股,截至3年后的解禁流通前,6人直接持股8236万股。但解禁流通之后,尤氏家族开始了疯狂的减持。据公司公告,尤小平分别在2009年8月28日、9月9日抛售两次,减持合计1132万股,收益约在1.7亿元左右。截至2009年12月3日,尤小平、尤小华、尤金焕、陈林真、尤小燕、尤小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1857万股,占华峰氨纶总股本的5.03%。而且这种减持行为一直持续到2010年第一季度,华峰氨纶沦为尤氏家族的提款机,而此次华峰超纤的股东结构更甚华峰氨纶,大量自然人持股极方便减持!华峰氨纶、华峰超纤同样的行业,同样的上市路径,尤氏家族及其高管在华峰氨纶的套现行为,会否到时会在华峰超纤重现?

  综上所述,我们有理由怀疑华峰超纤会和华峰氨纶一样成为披着合法公众公司外衣的典型的家族企业,所谓公司治理形同虚设。古语有云:“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而千龙网记者想说,“大股东不仁,以股民为刍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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