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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与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执行案

2008-3-19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与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执行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渝北法非诉行执字第128号

  申请人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住×××。

  法定代表人曹光辉,局长。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马家岩大川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刘锦云,总经理。

  案由: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环保行政处罚一案。

  2006年6月15日经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渝环罚字[2006]4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7年3月16日受理后,因被申请人住所地不明,于2007年4月2日向被申请人公告送达了执行申请书及本院的权利告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渝环罚字[2006]4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的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渝环罚字[2006]4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申请执行费8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审 判 长  孙艳明

审 判 员  朱依德

代理审判员  黄 娟

二○ ○七年 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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