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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回避加班费 员工据理讨说法维护合法权益

2011-1-17
 
        由于工作性质不同,很多劳动者工作假日都不能休息,比如商业、服务业等等,劳动者能否顺利得到加班费呢?日前,裕安区法院调解结案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为劳动者讨回了加班费。

  2008年11月1日,张先生应聘成为一家公司的财务主管,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3000元。2010年6月该公司改制,公司通知张先生自接到通知时不再上班,补发当月工资,后经协商公司同意张先生工作至2010年10月1日。因张先生的工作性质,导致张先生在工作之余经常加班,所以,张先生在咨询有关律师事务所后,要求公司认可其加班的事实。2010年10月1日,公司书面确认张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间加班70天。解聘后,张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费用,遭到拒绝。张先生无奈只能诉至市仲裁委员会,请求公司给付70天加班费10500元。仲裁裁决支持张先生的请求后,该公司不服,认为加班费已包含在工资中,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裁决无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该公司一次性给付张先生加班工资7000元。张先生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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