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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租赁招标被指“暗箱操作”

2011-1-17
 
“从公司承租的价格一个月只要1.8万元,而转租给他人每月就要2.4万多元,两间店面每月就能赚取6000元的差价。”近日,景德镇市俞先生致电本报,反映景德镇市饮食服务总公司的国有资产就这样白白流失了,缺少监管……

  记者调查发现,俞先生投诉反映的情况揭开了我省公房租赁管理混乱的一个侧面,这缘于法律法规对转租缺乏有效监管和惩处措施。有律师称,即使将来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由于惩罚金额低,效果恐怕仍然不佳。

“公和第一圃”

  招标“就低不就高”被指有猫腻

  俞景波,景德镇市一名个体老板。他从2001年开始,就从该市饮食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饮食公司”)副总经理徐某的母亲手中,转租了市中山北路“公和第一圃”的两间店面,一直从事化妆品经营。

  徐某作为饮食公司的一名负责人,以其母名义与公司签订了承租合同,租下了“公和第一圃”的这两间店面,并用母亲的名义对外转租给俞景波。

  2009年11月,俞景波和“公和第一圃”的店面承包经营即将期满。饮食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租赁经营,并制定了招标方案,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其中徐某是副组长。

  作为第一租赁经营者的俞景波也参加了这次招标工作。7日,饮食公司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天参与的有上级领导单位的纪委人员,还有本单位的纪委人员、公证人员到场监督。

  俞景波称,“公和第一圃”的标底价是月租金1.8万元,他的出价是2.5万元,其他4个投标人的价格分别为5.3万、3.5万、2.2万、1.9万。

  按照招标方案确定的原则是“价高者得”,按理应由出5.3万元标价的人与公司签订合同。

  招标方案同时明确规定:中标人应在招标结束后,由招标方通知中标人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时在5日内与招标方签订合同。如在规定时间内未签合同,招标方视中标人为弃权,有权另定原中标人的第2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如出价5.3万元的中标人不来签,那就出价3.5万元中标人的来签,接下来就是出价2.5万元的中标人来签等。但让俞景波想不通的是,最后签订合同的价格却是1.8万元,俞景波告诉记者:“且签订合同的人正是徐某妻子的亲戚。”

  在2009年12月举行的招标会结束后,俞景波经过打听才知道出价最高且5日内不来签合同的幕后人竟是公司的副总经理徐某。

  俞景波称,他发现招投标可能存在猫腻后,徐某担心把事情闹大,和他私下签了一份转租协议,承诺把“公和第一圃”店面以每个月2.4万元的价格转租给他。

  俞景波一看价格比自己的投标价少了1000元/月,就答应了。

  到了去年8月,徐某亲戚正式将公司“公和第一圃”店面承租后,徐某却向俞景波提出“加价”,将每个月的租金由2.4万元涨到2.8万元,并撕毁了此前原先私下签订的协议,并要求他在2010年12月底搬走。

  俞景波介绍,在徐某亲戚未取得正式合同的2010年1月至8月,他每个月都是按协议交了租金给徐某本人的,给的都是现金,而对方每次出具的收条均是以其母亲的名字作为签名。

  “2009年12月之前,徐某一直以亲属的名义、以极低的价格承租店面,随后转租给他人,每月可以获利一万余元!”俞景波认为,徐某的行为涉嫌利用国有资产牟取暴利。

  当事人承认招标前由其母承包

  近日,记者来到位于景德镇市马鞍山路69号的饮食公司采访。

  公司党委书记袁俊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书面回复。在回复中,公司称招标方案所确定的原则是“价高者得”。但是从招投标法的基本精神出发,价高应当是合理的价高,如果超出市场公允价值范围,且存在恶意价高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对招标行为的攻击和破坏,不利于租赁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租赁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反而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对此,记者问道,如果按照公司的招标方案,如在规定时间内未签合同,招标方视中标人为弃权,应该按顺序确定原中标人的第二人为中标人,为何没有确定第二人为中标人?

  “第二中标的价格(记者注:指3.5万元),我们也觉得不太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袁俊称。

  “那你们觉得1.8万元就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吗?”记者反问道。

  “这个问题我已经书面回复中回答过了,不作任何解释,”袁俊称,该公司的操作都是按程序来的。

  书面回复是这样解释的:“公司对租赁权的真实价值进行了客观的市场调研和采价论证,经比较分析后,认定月租金在1.8万元比较合理,且同时考虑到原承租户对租赁物进行了添附,从有利于租赁物的交付和添附物价值的量化出发,经集体研究决定,将租赁物租赁给原承租户更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权利的实现,更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采访中,袁俊承认中标人是徐某妻子亲戚一说,并强调相关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招标公司的非直系亲属不可以参加中标,徐某转租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现在公司已取消了他和俞景波的租赁关系。

  随后,记者来到景德镇市商务局。“公司在招标中是否违规,以及转租是否违法?”记者在该局找不到答案。该局副局长孙斌叫记者去景德镇饮食服务总公司了解具体情况。

  12日上午,记者电话采访了徐某。徐某否认中标人是他妻子的亲戚,但对其母亲收取俞景波的租金一事表示认可。他解释,在去年12月举行的关于“公和第一圃”的招投标事件之前,一直由其母承包,且承包合同未到期。“该事件,我自始至终不知情,”徐某称。

  “转租没备案,有国资流失现象”

  对于徐某亲戚擅自转租的行为,主管部门如何定性?

  11日,记者采访了景德镇市房管局房屋租赁管理处江处长。江处长告诉记者,该处是在2008年才成立的,是一个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对于公有住房的租赁虽然有监督管理的权力,但是对于一些违规行为,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处罚模糊不清,所以执法非常困难。

  江处长强调,隶属于公司的“公和第一圃”的租赁及徐某亲戚的转租行为,并没有到该处进行登记备案,违反了相关规定,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

  “原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江处长坦言,但该规定,并没有规定罚款的上限和下限,因此执行起来非常困难。他透露,由于没有对处罚金额的范围作出相关的规定,该处担心成被告,因此自成立以后,未下发一张罚款通知单。

  江处长透露,今年2月1日即将实施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房屋租赁当事人擅自转租、不到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处罚。

  记者随后查阅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对于违法上述两条规定的。该办法明确由当地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公房租赁管理混乱缘于缺乏监督

  即使《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由于惩罚的金额低,效果恐怕仍然不佳。景德镇市有法律界人士如是称。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俞景波的遭遇,更是我省公房租赁管理混乱的一个缩影。

  12日,南昌市某区法院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告诉记者,在他办理的一些案件中,他发现公房租赁管理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公房租赁价格普遍偏低,且公房租赁期限较长。有些繁华地段的店面,租金仅为每平方米20~30元。而大部分的租赁期限较长,甚至长达20年,不能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其次是公房转租现象严重,从第一承租人到实际承租人,大多转过3手以上,且租金也成倍上涨,转租人从中获得了暴利,但公房所有权人并未实际获利。

  更令人担忧的是,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将公房租赁租金依法上交国库,而是存入私设的小金库,供非正当开支使用。

  还有部分因经营不善而歇业的国有、集体企业缺乏监督,使公房的租赁管理权、租金收取权、租金使用权落入企业负责人或留守人员特别是公章管理人员手中,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有些公房所有权人单位的经办人也利用公房租赁权收受贿赂,甚至通过降租来受贿。

  那么如何规范公房出租管理市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呢?

  该法官建议:一是各级国资委应加强对辖区内公房的租赁管理,对承租人基本情况、租赁期限与租金等登记造册,并报同级纪委备案。二是国资委与纪委应联合出台公房租赁招投标管理规定,禁止未经公开招投标就出租公房。同时,禁止单位领导或相关责任人将自己所在单位的公房出租给亲属,即使在同等条件下参加招投标的,也要将相关情况上报纪委。三是针对不同地段的具体情况,出台公房租赁价格的指导性意见,对于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出租的,可要求公房所有权人依“情事变更”原则,请求法院予以变更。四是对于非法转租公房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对于出租人怠于履行解除合同权的,可由国资委进行督促,必要时还可由纪委进行党纪政纪处分。五是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租金收取、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于私设小金库违规使用租金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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