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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2011-1-17
 
        管辖不同。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是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当事人双方自愿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为基础,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当事人享有选择仲裁机构的权利,而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法律的规定。

  审级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如果对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均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从而启动第二审程序。

  开庭方式不同。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只有当事人协议公开的才公开进行,而诉讼以公开审理为原则(只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纠纷裁判者的确定方式不同。仲裁的各方当事人均有权选定自己信赖的仲裁员,而诉讼中的审判人员当事人无权选定。

  成都仲裁委员会推荐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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