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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人同居遇害后留债务 同居女友还款妻子担责

2011-1-17
 
        南宁的苏某贷款买了一辆汽车,车贷还没有还完,苏某却被人杀害了。苏某生前有妻有女,但这辆车却不是买给家里用的,而是他和同居女友一同购买的。苏某留下的这笔贷款该由谁去埋单呢?1月12日,记者从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不仅判决汽车的共有人苏某的同居女友有义务还款,他的妻女和父亲作为他的继承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南宁某工贸公司下设甲乙两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甲公司卖汽车,乙公司搞运输。2003年,苏某想做运输生意,于是在甲公司购买了一辆东风汽车,挂靠到乙公司经营。当时,苏某已同妻子刘某分居,并与另一女子陆某同居5年多。汽车的总价款为32万多元,苏某首付9万多元,剩下的22.5万元跟陆某一起向银行申请了汽车消费贷款。

借款合同约定,这笔车贷的期限为3年,担保方式为抵押加保证汽车抵押给银行,甲乙两公司的“上级”南宁某工贸公司为苏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贷款发放后,苏某没能按时还款。至2006年底合同到期时,他累计逾期还贷27期,还欠本金7.5万元及利息1600多元。谁料,银行还没追回贷款,苏某却于2007年6月8日被他人杀害了。

根据法律规定,一个人死了,债务不会消灭,那么苏某留下的这笔债该由谁替他还呢?银行了解到,苏某的婚姻家庭关系较为复杂,他与妻子刘某生育有一个女儿,同陆某共同生活了9年多,也生了一个女儿。但银行认为,这笔贷款显然不属于苏某和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也不是苏某的个人债务,而是苏某和陆某的共同债务。苏某死了,他的还款义务应该由他的继承人来承担。于是,银行将陆某及苏某的妻子、两个女儿和父母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苏某的母亲是继母,没有与苏某形成抚养关系,不能算苏某的继承人。陆某因为没有和苏某登记,也不是继承人。而他与陆某所生的女儿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因此,苏某的继承人只剩下他的妻子、大女儿和父亲。

依照法律,继承是对被继承人生前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承受,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同时,也应该继承债务。据此,兴宁区法院在今年1月7日作出判决,苏某的妻子、大女儿和父亲应在继承苏某遗产的范围内,跟陆某连带归还银行的7.5万元本金和1600多元的利息,否则银行有权处置那辆东风汽车抵债,若还不足以抵债,差额部分由南宁某工贸公司承担。

法官解释说,并非所有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称做夫妻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也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此案中,苏某跟妻子已分居,这辆车是在苏某与陆某同居期间购买的,向银行贷款也发生在苏某与陆某同居生活期间,而且陆某作为汽车消费贷款所购汽车的产权共有人也参与了贷款申请。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解除同居关系时应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因此本案债务应属苏某与陆某的共同债务,苏某与陆某应负连带偿还责任。而刘某作为苏某法律上认可的妻子,是苏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银行是从继承的角度而不是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角度起诉刘某的,因为刘某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所以她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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