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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协委员建议物业管理引入竞争机制

2011-1-17
 

物业管理满意度低  物业纠纷案件猛增
   
  郑军英委员通过调研和亲身走访了解到:物业纠纷案件五年来大幅增加,不少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存在大量“偷工减料”行为,业主对小区物业管理满意度普遍较低。为解决我省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她建议完善业主委员会职能、在物业服务市场中引入竞争机制。         
   
  同时,农工党河北省委的一份“关于加强现代物业管理的建议”也关注了当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弊端,建议在物业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走专业化管理的道路。  

■调查:小区物业管理满意度普遍偏低
   
  郑军英委员通过调研了解到,近五年基层法院受理物业纠纷案件呈现连续大幅增长,物业纠纷案件占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总数的比例也从约10%提高到20%以上,正成为一类案件数量大、审理难度大、不稳定因素多的案件。
   
  “经过在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小区走访,我发现业主对小区物业管理普遍满意度较低。”郑军英委员表示,不少业主反映小区物业管理上存在大量“偷工减料”行为,如小区入住已经近两年,应当配套的居民信箱、单元门尚未配备;为了降低物业成本小区部分公共设施长期停用(如部分电梯),而物业费却全额收取;小区物业对业主反映的问题不能及时处理,服务态度蛮横等等。

■分析:三方面原因致物业纠纷多
   
  郑军英委员认为导致物业纠纷越来越多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其一,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平等的沟通平台,物业公司掌握小区管理权力,缺少外部制约力;其二,业主委员会制度尚不完善,多数社区业主委员会迟迟不能建立,无法制约物业管理公司,维护业主权力。其三,物业企业竞争机制有待健全。多数物业企业与开发商同属“一家人”,物业企业未经过合理竞争长期把持小区物业管理权,由垄断造成专断,服务意识低下。

■建议: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专业服务社会化
   
  为解决物业纠纷,实现物管文明,郑军英委员建议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在居委会一级行政单位设置专人负责沟通业主与物业企业,对矛盾及时予以调节和干预。完善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能,赋予广大业主一定的权力从而制约物业企业的强势地位。对于业主委员会成员应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助,从而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对注册物业企业从管理制度、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划分物业公司服务等级,规范企业发展,为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公司提供直观的、标准的参考依据。郑军英委员还建议法院在处理物业纠纷案件中加大调解力度。
   
  农工党河北省委则在提案中指出,物业管理要引进竞争机制。 物业管理公司以自身的实力提供服务项目和水平竞标,从而构成真正有效的竞争机制,这种把“招标承包制”引进到住宅小区管理,是对房地产管理体制真正意义上的改革,在建中和建成后的住宅区经营管理都可以实行“招标”,谁管理的好,费用又合理就由谁管。现在一些物业管理公司还是家族式管理方法,谁承包了物业管理谁招聘家族式人员,一些物业维修人员甚至连最基本的维修技能也不具备,更谈不上优质服务了。而实行这种具有竞争机制的管理模式,一定要有大量的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工作需要完善。
   
  提案还指出,我国的物业管理公司机构大、人员多,公司对每一项管理业务、服务项目都要亲力亲为,这种管理模式给公司背上沉重的包袱,势必大大增加成本。建议借鉴香港的成功经验,从事物业管理的管理机构人员组成少而精,管理机构将保安、清洁、维修等工作都以合同形式发包给专业公司、承包商去做。物业管理人员主要工作是按照合同进行管理、协调,除日常需要少数维修人员外,各种专业技术人员都不需配置,物业管理公司成为物业管理的组织者,管理开支大为减少,物业管理机构定期对承包商的专业公司进行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按照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选择专业公司和承包商。这种社会化经营方式,不仅能最大限度发挥人力资源优势,而且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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