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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时段禁播“少儿不宜”节目

2011-1-17
 
“本市缺乏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配套的地方法规!”今年两会期间,有代表提出,应尽早出台《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这一提案由钟晓敏、柏万青等代表提出,并得到20位左右的代表附议。她们表示,针对全国层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本市一直缺乏配套性地方法规。

    这份《预防条例(草案)建议稿》共分46条,由家庭教育、学校预防及考核、传媒预防和犯罪预防等条例组成,每一条又具体分为条例、说明、依据和参考等内容。如“传媒预防”这一项对媒体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有了非常具体细致的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社、互联网站等制作、播出节目,刊登、出版作品应当充分考虑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负面影响,不得含有渲染色情、赌博或者教唆、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容;禁止电视台在节假日、晚六点至九点时段播出含有暴力、恐怖、残酷等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及其他容易诱发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节目;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社、互联网站等,应当制作、播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公益广告;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视听节目、出版物的审查,对有展示暴力、凶杀、恐怖的场景、内容,以及渲染犯罪细节和手段的,应当删减、弱化,对电视台是否遵守有关禁播规定进行监督,防止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

    “家庭教育”则要求,学校应当健全学校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及时反映和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引导、帮助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学校预防及考核”一项则要求,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融入日常教学活动中,并指定负责人分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纳入综合考评体系。

    此外,草案还有一大亮点,即要求学校须安排一位“法制副校长”,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钟晓敏等专家表示,首先,制定《预防条例》是完善上海市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迫切需要。专家介绍,从数量上来看,2004年至2008年上海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增长45.2%,2009年下降22.9%。但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组成部分,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76%,比2004年上升23%(2004年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占53%);从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来看,涉毒、诈骗等“成人化犯罪”有增加迹象,同时也诱发了网络帮派等一些新型犯罪;从初始年龄来看,90年代未成年人犯罪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最为突出。

    近些年来,上海市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积极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成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设置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等政府机构,建立市阳光中心等社会组织,组建专业化社工队伍,探索考察教育、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圆桌审判等一系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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