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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缺位,索讨燃气费大部不予支持

2011-2-18
 
    日前,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获悉,近期该院终审判决了一起“巨额燃气费索讨案”,因燃气公司在这起案件中存在服务缺位的情况,法院对其要求一家公司补缴燃气费445万元不予支持,仅判决补缴燃气费30万元。
    
    被追讨欠费的是一家照明电器公司,因其在生产过程中需使用燃气,与燃气公司建立供用气合同关系。此后,燃气公司发现该用气单位擅自打开燃气表具旁的旁通管道,不经计量使用了大量燃气。燃气公司经计算确定,该用气单位应补缴燃气费205万余元及滞纳金240万余元。
    
    这家照明电器公司认为自己不存在盗用燃气行为,有时打开旁通管道是因燃气公司提供的表具常出现故障,导致燃气压力不稳定,而燃气公司又未能修好,为了不影响正常生产,在燃气公司检修人员同意下,有时打开旁通开关以求燃气压力稳定,但这样的情况很偶然。
    
    由于这家照明电器公司不同意补缴445万元,燃气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照明电器公司的燃气表具经常出现故障,虽然燃气公司多次进行维修,但未能稳定压力,因此燃气公司存在服务瑕疵。同时,燃气公司存在管理缺陷,按理每月例行保养就能发现对方是否擅自打开旁通开关,但燃气公司在长时间内一直未能予以制止,并重新铅封旁通开关,导致其不能用证据证明对方打开过多少次旁通管道,以及发生多少燃气费。因此,法院对燃气公司索讨燃气费大部不予支持。
    
    案件终审判决后,市第一中级法院为修补燃气行业“短板”,向市建交委发去了司法建议:建议严格检查和监督燃气企业供气质量和压力,细化燃气企业的合同义务及违约赔偿责任;建议督促燃气企业开发燃气供应和计量的新技术;建议燃气企业充分认识自身作为公用事业企业所负的社会责任,以及对用户应负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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