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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撤销劳动仲裁终局裁决后企业该如何处理

2011-2-18
 
案情回放

  徐某于2007年11月19日入职广州市番禺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徐某工资为2000元每月,职位是机器操作员。2008年10月14日徐某下班后因交通事故受伤,同年11月28日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双方因工伤待遇协商不成,2009年2月12日徐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经仲裁庭审理,同年3月25日作出公司支付徐某13654元工伤待遇的终局裁决。公司对该终局裁决不服,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经审理,终局裁决因适用法律错误被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撤销的裁定。请问此时公司是否需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无须支付徐某13654元的工伤待遇?

  

  律师说法

  记者采访了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郑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当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劳动仲裁终局裁决后,企业是否需要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无须去履行终局裁决的内容。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徐某认为根据该法律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之后,只是改变了终裁与非终裁的关系,并没有影响到实体的仲裁裁定的内容。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相关的工伤待遇,虽然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该终局裁决,但撤销的结果只是认定本案不属于终局裁决,是程序的审理,并不是撤销终局裁决的实体内容。因此,如果公司未在法定的时间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按终局裁决的内容向其支付相关的工伤待遇。

  郑律师分析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不明确。该条并未明确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的是仲裁裁决的终局性还是仲裁裁决的内容,或者是仲裁裁决终局性和裁决内容全部撤销。并且该条规定向一审法院起诉的主体也未明确,只规定为当事人,因此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操作各异。其实从立法的本意和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动态来看,中级人民法院所撤销的仲裁裁决,既撤销了仲裁裁决的终局结果,也撤销了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即等于仲裁裁决未生效,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本案中级人民法院既然撤销了终局裁决,因此公司无须向徐某支付相关的工伤待遇。如果徐某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相关的工伤待遇,其权利同样有救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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