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内容  

被违规辞退 赢官司也白搭?

2011-2-18
 

历经劳动仲裁、一审、终审,疲惫不堪的潘月暖终于等来了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某银行三亚分行以“后勤服务和押运实行社会化,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支持三亚市劳动仲裁委作出银行应与潘月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裁决。至此,在该银行从事司机工作达15年的潘月暖终于赢了官司,但某银行三亚分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导致他的权益无法落实。潘月暖赢了官司却高兴不起来。 本报记者 利声富

官司打赢了 权益没落实

潘月暖对南国都市报记者说,1994年经招聘,他进入某银行三亚分行工作,职务是司机。2001年,银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他和银行签订了临时工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合同是2005年,合同期限至2006年9月30日止。

2008年12月,因实行押运社会化,某银行建议潘月暖与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自己之前已经在该银行工作了14年,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银行应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他未同意。2009年2月,他向银行递交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示,但未得到答复。2009年5月31日,银行以“后勤服务和守押已实行社会化,相应的后勤服务和守押工作岗位已撤消”为由解除了他的劳动关系。2009年6月22日,潘月暖向三亚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同年7月29日,三亚仲裁委作出裁决:某银行2009年5月31日对潘月暖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无效,银行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与潘月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9万元,年假工资1193元,并足额缴纳2007年3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各项保险。

裁决后,某银行三亚分行不服,向三亚市城郊法院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实行押运社会化后,某银行应与潘月暖协商安排从事其他工作,但其在征求未果后以“后勤服务和押运实行社会化,与潘月暖所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2008年1月后,银行未与潘月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并支付2008年5月1日加班和未休2008年年假工资,因此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银行三亚分行不服,上诉至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5月10日,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潘月暖说,终审判决后,他曾多次找银行有关领导,要求恢复工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所欠的加班费等,但对方总以各种理由拖着不办。

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潘月暖所遭遇的情况,记者咨询了一位律师。该律师介绍,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法院判决,不恢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用人单位为了执行法院判决,违心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把劳动者安排到在劳动者看来很差的工作岗位上,难受的往往是劳动者自己。此时,劳动者即便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往往也并不是出于完全自愿,而是迫于无奈。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要求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终止。

 

打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