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内容  

政府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之规则意识

2011-2-18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要“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行政意识是政府公务员对行政体系及其活动处于理性认识阶段的心理活动,包括行政观念、行政思想、行政原理等。从公务员天职与使命的角度看,公务员应当具备民本、公利、勤政、廉政、进取、责任、规则等多种行政意识。什么是规则意识?规则意识就是敬畏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则的意识。规则意识主要体现为四种意识,一是应做什么事,不应做什么事的意识;二是应做之事怎样做的意识;三是做了不应做之事必负法律责任的意识;四是清醒认识并自觉抵制“潜规则”的意识。

  第一,政府公务员应做规则允许之事,不做规则不允许之事,凡规则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对于公务员应做之事,法律规则通常表现为赋权性规定或者义务性规定。例如《产品质量法》规定,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据此,质量监督机关以及有关机关的公务员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否则即是失职和未尽到义务。对于公务员不应做之事,法律规则通常表现为禁止性规定。例如《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的各项纪律,公务员的行为有16项“不得”,据此,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否则就要受到相应惩处。由于法律规则本身的不健全,在具体案件事实背景下,如果公务员的行为找不到直接的法律依据,公务员应当依据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等法律基本原则做或者不做某事。从这个意义上看,规则意识的功能是时刻提醒公务员“令行禁止,有耻且格”。

  第二,即使法律允许政府公务员做某事,公务员也不能滥用权力,而是要按规则做事。我国法律对于公务员的职权行为规定了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实体规则涉及的是行政权力的设立、分配与调整,程序规则涉及的是行政权力设立、分配与调整的方式和步骤,是实体规则实现的保障。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这是一条行政处罚权运用的程序规则,公务员违背此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会导致行政处罚的无效。从这个意义上看,规则意识的功能是时刻提醒公务员“循规蹈矩与按部就班”。

  第三,政府公务员做了法律规则不允许之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公务员的法律责任是指以法律规定的责任内容、责任方式为依据并通过法律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监督等)予以追究的责任。我国法律通常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公务员的法律责任。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务员做任何事情之前都要仔细权衡该不该做此事,做此事后会承担什么不利的法律后果,会不会使所在机关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或者行政赔偿义务人等。从这个意义上看,规则意识的功能是时刻提醒公务员“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第四,社会生活许多领域都存在“潜规则”,政府公务员职场也不例外。公务员职场“潜规则”就是指那些不能写入法律和其他任何正式文件,不是公开的法律制度,但又对公务员的行为有约束作用的非正式规则。对于“潜规则”,公务员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并在行动上自觉地加以抵制。

  政府公务员应当清醒认识“潜规则”的功能。由于影响“潜规则”功能的变量很多,包括时间、空间以及其他一些条件的变化等,因而对“潜规则”功能的认识不能一概而论。从时间上看,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都在不断发展,“潜规则”的功能会逐渐削弱;从空间上看,“潜规则”功能的状况并不平衡,在行政环境相对恶劣的地方,“潜规则”的功能比较明显,但在行政环境相对好的地方,“潜规则”的功能不突出,甚至会遭到极大的抵制而无法发挥作用;从发展变化上看,在民主、法制日益成为社会潮流的当代,如果一个地方过分、过度依赖“潜规则”,根据“物极必反”的规律,这个地方离变化也就不远了,离“潜规则”失灵也就不远了。因此,公务员对“潜规则”的功能不能估计过高。

  综上,政府公务员对“潜规则”应当时刻保持警惕并自觉加以抵制。公务员对职场“潜规则”应该有自己的态度,比较可取的态度是:内心清醒,行为远离,自觉抵制。

  如前所述,规则意识是行政意识的一种。虽然行政意识深藏于政府公务员的内心,看不见、摸不着,但却对公务员的行为有决定性影响。有规则意识的公务员,能够准确定位行政活动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能够自觉用规则约束自己的行为,这对于建立法治政府是极其重要的,因为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就是“合规则的政府”。因此,每个公务员都应该培养自己的规则意识,养成自觉遵守规则的习惯。

  政府公务员规则意识的培养主要有内在、外在两种途径。从内在途径看,公务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将读书、学习、思考、自省作为自己的生活方式,不断提升自己的“行政文化”水平。公务员的职业,要求公务员不仅要有书本知识,有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更要有一种人文情怀,而尊重规则,依据规则行事正是这种人文情怀之一。从外在途径看,公务员规则意识的培养要靠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与严格执行,特别是其中的公务员制度、行政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追偿制度等。《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这条规定明确肯定了依法行政的价值,这不仅是对习惯依规则做事的公务员的实在鼓励,而且会对更多公务员规则意识的培养产生有力推动。

 

打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