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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播放《闯关东》侵权赔偿3千元

2011-2-18
 
      一场取证涉及天津百余网吧的诉讼案近日落下法槌。天津市二中院判决拥有电视连续剧《闯关东》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北京某文化公司胜诉,在线播放该电视剧的天津网吧构成侵权,须赔偿原告3000元。这一法院判决赔偿数额与原告诉讼请求中的3万元赔偿相比减少10倍。

  2008年1月24日,《闯关东》的制作人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给原告出具《授权书》,将涉案电视剧在中国大陆地区(除中央电视台所属网站)的信息网络传播传授予原告独家使用。

  此后,原告发现天津一些网吧未经许可,为在其处上网的消费者提供在线观看电视剧《闯关东》。据原告称,原告在维权准备中仅公证费一项就支出185200元,取证涉及180家网吧,就本案被告进行的公证费用为1028.8元;其还因在工商部门查询14家网吧信息而付费420元;就本案被告进行的查询费是30元。

  原告向天津市二中院提起诉讼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合法取得电视剧《闯关东》在中国大陆地区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就侵犯该权利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未提供证据表明取得合法授权或提供合法来源,而以营利为目的,向在其经营的网吧内上网的消费者提供在线观看电视剧《闯关东》,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享有的涉案电视剧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但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未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作品类型、长度和知名度等种种情形后,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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